在本書附錄 A 的時間軸裡,除了外界最注目的主線——也就是 NewJeans 五位成員與 ADOR 之間的專屬合約爭議——其實還有另一條在 2026 年初之後迅速升高的重要軸線:前經紀人閔熙珍與 HYBE 之間的訴訟。
2024年4月,HYBE(NewJeans所屬娛樂經紀公司ADOR主要投資者)與閔熙珍衝突正式公開化,HYBE指控她試圖推動ADOR脫離集團體系,並尋求讓NewJeans與ADOR的既有經紀關係走向終止;同年7月,HYBE主張已合法終止雙方協議,8月閔熙珍遭解除ADOR CEO職務。11月,閔熙珍辭去ADOR內部董事後,採取反制措施,依據雙方協議,通知HYBE行使ADOR股份的「賣權」(put option),要求依協議買回其持股。其後,HYBE提起「確認股東協議終止有效」之訴,閔熙珍則提起給付股權買賣價金請求,兩案自2025年起由首爾中央地院並行審理,2025年4月第二次辯論時,雙方主張已相當明確,HYBE認為閔熙珍違反股東協議、企圖推動ADOR獨立,故終止有效;閔熙珍則主張自己並無重大違約,且已先有效行使賣權。2026年2月12日,一審法院駁回HYBE主張,並判命HYBE支付閔熙珍約255億韓元。法院認為,閔熙珍雖有提高ADOR獨立性的構想,但尚不足認定其行為已對ADOR造成重大損害。其後HYBE於2月20日上訴,閔熙珍則於2月25日公開表示,願放棄該筆款項,主張應連同NewJeans相關爭議一併整體解決。
這個消息之所以震動市場,不只是因為金額龐大,更是因為它讓外界第一次如此清楚地看到:韓國娛樂產業不僅在培養藝人時有一套成熟制度,在網羅優秀製作人時,其實也有一套高度資本化、結構化的設計。
如果只從藝人抽成與收益切入,我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真正值得理解的是,在韓國娛樂產業裡,製作人與藝人共同構成公司營運核心,而公司、子公司、資本與母集團之間的配置,會直接影響藝人合約、管理模式、收益分配與退出條件。換句話說,要理解公司對藝人合約與管理為何如此堅持,不能只看藝人拿多少,還必須拉高視角,看見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來承載夢想、放大成功,也鎖定風險。
一、今天的韓國娛樂產業,已經不只是藝人經紀,而是資本化的 IP 產業
早期大家對娛樂公司的想像,常常比較接近傳統經紀模式:公司找人、培養人、接工作、抽成、管理活動。
但今天的韓國大型娛樂公司,顯然早已不是這樣而已。它們真正做的,是把偶像團體當成一種長期發展的 IP 事業來經營。團體不是單純接通告的人,而是可以持續被製作、放大、授權、延伸與交易的資產組合;每一位藝人,也可能沿著個人路線獨立發展。音樂、影像、舞台、商標、會員、周邊商品、授權、平台內容與跨國市場,這些都會被包進同一套商業模型裡。
所以,今天的韓國娛樂公司,本質上更像是一種內容與 IP 生產平台。而在這個平台裡,最重要的資產,當然不只是商標、設備或通路,而是人才——除了藝人,也包括製作人。
因為真正能夠把一個新團做出來的,從來不是紙上的公司名稱,而是那些能把創意、企劃、訓練、市場感與執行力整合起來的人。在 NewJeans 案裡,這個角色非常鮮明地體現在閔熙珍身上。
閔熙珍是韓國現代流行音樂產業中具有代表性的企劃與製作人。她早年在 SM Entertainment 參與多個知名團體的視覺、概念與品牌企劃,後來加入 HYBE,再與 HYBE 協議創設 ADOR,並由其主導經營與企劃發展。她不只是參與了 NewJeans 的整體企劃與出道,更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該團體與該公司創意路線的核心承載者。若以台灣一般對「製作人」偏向創作面的理解來看,閔熙珍在本案中的位置其實遠不止如此,她更接近兼具企劃製作、共同經營與投資執行的核心參與者。
二、韓國娛樂產業目前多以多廠牌、子公司方式布局事業版圖
如果把今天韓國幾個大型娛樂集團放在一起看,就更容易理解這件事。
HYBE 是最典型的例子。綜合外界對其事業結構的觀察,它把業務切分為 Label、Solution、Platform 等不同板塊,旗下 labels 包括 BIGHIT MUSIC、BELIFT LAB、SOURCE MUSIC、PLEDIS、KOZ、ADOR 等。不同 label 各自承接不同藝人團體、不同企劃線與不同市場策略。也因此,BTS、TXT、ENHYPEN、ILLIT、LE SSERAFIM、SEVENTEEN、TWS、NewJeans 等,不只是「HYBE 旗下藝人」而已,他們與特定子品牌、子公司之間的連結更為直接。
JYP 雖然不像 HYBE 那樣以外部 labels 切分得那麼明顯,但它同樣已經走上集團化、多單位經營的路線。JYP 官網明載自 2017 年起採 multi-label system,並布局 JYP America、JYP JAPAN、JYP CHINA 等海外子公司,另外還有 Blue Garage、JYP Partners、INNIT Entertainment 等不同功能子體。從 TWICE、Stray Kids、ITZY、NMIXX,到日本的 NiziU、NEXZ,乃至中國與美國市場的藝人布局,都顯示它已經不是單純「一家公司帶幾個團」而已。
SM 則是另一種做法。它在同一公司內,再設置不同的內部 label。SM 官網的 LIC(Labels In Company)頁面列出 SM Classics、ScreaM Records、KRUCIALIZE 等 label,也就是說,即便法人仍是同一個,內部仍會把不同音樂方向、不同內容風格與不同製作策略分別包進不同 label,只是沒有像 HYBE 那樣切分得那麼徹底。
其他如 Kakao Entertainment 等,做法雖不盡相同,但以「營業單位」方式經營內容、藝人與製作線,似乎已經成為當前韓國娛樂產業的主流現象。
三、HYBE 的多廠牌、多子公司布局,其資本設計會直接表現在管理上
透過主線二,也就是閔熙珍與 HYBE 的訴訟,外界難得能比較清楚地看見這個面向。
在更大的產業脈絡裡,HYBE 的做法就不只是「公司很多、團很多」這麼簡單。有天分的製作人可能非常投入,而且彼此之間也未必服氣彼此。若把這些人都放在同一個大公司、同一條指揮系統之下,未必是最好的安排,對製作人也不見得有足夠吸引力。讓其在相對獨立的單位中發揮,可能反而更接近產業現實。而當獨立單位進一步升級成單獨子公司時,就有更多資本與治理工具可以拿來設計激勵方案,給製作人及藝人更大的空間,甚至將來的資本變現路徑可以更靈活。
透過子公司與 label 架構,母集團可以讓不同製作線、不同企劃風格、不同領導者,各自有更大的發揮空間,同時又仍然被放在同一個資本與治理框架裡。不過,這種制度化的結果,也意味著來自集團內部的競爭可能變得更激烈。
從資本角度看,這其實是一種非常精密的布局。母集團提供資金、平台、體系與背書;子公司與製作人則承擔新團開發、風格塑造與市場成敗。一旦成功,大家一起賺,而且賺得不只是藝人收益,而是整間公司的成長。這應該就是這類設計最基本的核心思維。
四、ADOR 是長期專案公司——如果成功的話
在這個脈絡下的ADOR,值得被好好觀察。
如果只把 ADOR 看成「HYBE 底下一家公司」,其實還不夠精準完整。更精確地說,ADOR 這類公司,更像是一種為了長期偶像計畫而設計的專案公司。它不是單純部門,也不是只做一次性合作的短期專案,而是承接一個長時間、無法一次到位、需要持續投資、持續治理與持續決策的計畫。
偶像團體不是今天投錢、明天結案;它需要長時間養成、製作、行銷、調整、追加投資與持續治理。如果成功,投資人可以增資、加碼或給予更多資源;如果不成功,製作人與藝人可能就必須自己承擔失敗後的後果,甚至只能彼此擁抱取暖、努力另尋出路。
也可以說,ADOR 與其他子公司,正是韓國娛樂產業資本化、制度化之後的一種結果,不是把夢想當成鬆散的合作,而是把夢想以公司化、資本化的方式承接與變現,非常現實、卻也非常務實。
五、製作人不只是單純經營者,而是帶著唯一團隊往前衝的人
到目前為止,ADOR 旗下正式出道且最具代表性的團體,就是 NewJeans 這一組藝人。
在這種結構下,有才華的製作人閔熙珍當然不是單純領報酬的製作人。她更可能是帶著團隊、帶著創意路線、帶著市場判斷,進入一個新事業的人。
如果站在人才招募的角度想,這很好理解。一個厲害的製作人,如果要投入一個新團、新公司、新品牌,面對的風險其實很高。新團可能失敗,新公司可能做不起來,時間成本與名聲風險也都是真實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是給固定薪資,未必足以吸引真正有能力的人長期投入。
六、主線二的「賣權」( put option )設計
依目前可得資訊,ADOR 的股權結構大致可理解為:HYBE 持有約 80%,閔熙珍與其團隊合計持有約 20%。就這類新設公司而言,設立初期的資本投入固然重要,但真正決定其估值的,往往不是一開始投入多少,而是後續團體爆紅後所形成的營業利益與成長預期。
雙方約定,自 2024 年 11 月起,閔熙珍得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賣回權(put option),要求 HYBE 買回其持股中的 75%。其價格計算方式,依公開報導所示,是以 ADOR 過去兩年平均營業利益的 13 倍作為基準。
2026 年 2 月的報導指出,法院一審支持其 put option 請求,命 HYBE 向閔熙珍支付約 255 億韓元,另向兩名前 ADOR 高管分別支付 17 億韓元與 14 億韓元。相關報導並提到,ADOR 於 2022 年營業損失約 40 億韓元,2023 年營業利益約 335 億韓元;閔熙珍本人則持有約 18% 股權、573,160 股。這些數字本身,已足以顯示本案不只是單純股東糾紛,而是高度連結 NewJeans 爆紅後公司估值、營業成果與談判籌碼的資本化爭議。
這裡至少有幾個值得進一步討論的重點。
第一,這種計算方式,和本書第二章提到的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第 16 條,其實有結構上的相似性。依該條規定,歌手若於契約期間內以解除或終止契約為目的而違約,除損害賠償外,尚須按「解除或終止日前最近二年之月平均銷售額 × 契約剩餘期間(月數)」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對於像 NewJeans 這樣出道不久即快速爆紅的團體而言,若真進入違約金計算,無論是最近二年的平均銷售額,或剩餘契約期間的月數,都可能形成相當可觀的數字。其核心概念,就是把專屬契約尚未走完的商業價值,一次折算為當下可主張的金額。
閔熙珍案中的 put option,也呈現出類似邏輯。它同樣不是只看帳面持股比例,而是把公司在過去兩年已經實現的營業利益,透過約定倍數折算為當下可實現的股權價格。換句話說,無論是藝人專屬契約中的懲罰性違約金,還是製作人股東協議中的 put option,本質上都反映出同一種產業邏輯:把未來或持續性收益,變現成當下可計價、可主張的一筆權利金額。
第二,如果依報導所示,ADOR 於 2022 年營業損失 40 億韓元、2023 年營業利益 335 億韓元,則兩年平均營業利益約為 147.5 億韓元;其 13 倍約為 1,917.5 億韓元。若再以閔熙珍約 18% 的持股比例計算,約為 345.15 億韓元;若再考慮其可賣回標的為持股中的 75%(非全額),則數額約為 258.86 億韓元,與法院判賠的 255 億韓元大致接近。也就是說,一審判決的數字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可從股東協議的估值邏輯中大致推算。
第三,訴訟資料所呈現的 2022 年虧損與 2023 年高額營業利益對比,也清楚說明了一件事:NewJeans 自 2022 年出道後,其商業爆發力之強,已足以在極短時間內直接反映到 ADOR 的營業成果與公司估值。這也再次證明,本案不能只當作製作人與母集團間的股東爭議來看,而必須理解為團體成功如何迅速轉化為子公司收益、治理權爭奪與資本利益分配的典型案例。
第四,至於「過去兩年平均營業利益的 13 倍」這個數字,較穩妥的理解,應該是本案股東協議中約定的公司估值乘數。這應該涉及業內很多機密數值模型推算出來的結果,目前尚難僅憑公開資料,直接推論其決定因素。
最後,從訴訟策略角度看,一審判決支持閔熙珍請求約 255 億韓元,確實大幅提高了她的談判地位。其後她很快透過公開記者會表達願意放棄該筆款項,並主張以整體方式包裹處理 NewJeans 案與相關衍生爭議,這很難不被理解為整體訴訟與談判策略的一環。也就是說,put option 在本案中不只是股東權利的具體實現,更成為牽動 NewJeans、ADOR 與 HYBE 全局談判的重要槓桿。
七、高度競爭的資本結構,如何製造集團內部的對立
多廠牌、多子公司制度的優點,在於可以分散風格、分散風險,也讓不同製作線有更大的發揮空間;但它的另一面,正是內部競爭反而會被制度化,最後轉化成集團內部的對立。
HYBE 與 ADOR 的衝突,正是這種結構性問題的典型案例。外界之所以會覺得這不是單純的股東爭議,正因為從案件發展本身就看得出來,當 NewJeans 的成功被高度連結於 ADOR、閔熙珍與其製作體系時,與集團內其他 label 之間的比較、競爭與猜疑,也會被同步放大、幾乎無法避免。
2024 年起,閔熙珍即公開主張 HYBE 內部對 NewJeans 的地位安排不利,並指控其他子 label 的女團企劃與 NewJeans 形成高度競爭甚至「複製」關係;相關衝突也延伸到 ILLIT、LE SSERAFIM 等其他同屬 HYBE 旗下的團體與其經紀公司,並引發集團內不同 label 之間的公開交鋒。這場爭議所暴露的,其實正是 multi-label 制度在快速擴張下的脆弱性,當子公司彼此既要合作、又要競爭時,內容相似、資源分配與品牌定位問題,很容易從商業管理問題升高為治理衝突。
更值得注意的是,主線二的閔熙珍賣權勝訴,又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對立的延伸效果。2026 年 2 月,一審法院支持閔熙珍就股東協議主張 put option,命 HYBE 支付約 255 億韓元;但她並沒有因此和藝人主線分開,而是更緊密地與 NewJeans 綁在一起,並試圖將股東協議、團體去向、集團內部秩序與後續和解安排,拉進同一個談判架構。這也意味著,戰線不但沒有收束,反而因為資本層面的初步勝利而進一步延伸。
八、真正的不對稱在這裡:製作人可能有退場機制,藝人通常沒有
主線二事件所凸顯出來的,恐怕是本案最嚴肅的一個面向:在同一個產業結構裡,有些人有資本上的退場機制,有些人沒有。
- 何時可以退場
- 退場價格如何計算
- 退場後如何結算
- 哪些成果得轉化為自己可以主張的財產利益
但對藝人來說,事情通常不是這樣。藝人多半面對的是:
- 專屬合約期間的拘束
- 解除或終止的嚴格條件
-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風險
- 團名、商標與成果歸屬的限制
- 假處分、保全與先行禁止的壓力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成功故事裡,製作人可能有把成功資本化、並保留退出路徑的制度安排;而藝人雖然是最直接承擔舞台、勞務、人格與公眾風險的人,卻未必有辦法享有對等的退出機制。這是娛樂產業資本化之後,制度設計本身造成、且必然形成的不對稱。
從這個角度來看,閔熙珍主線二的訴訟若能取得初步成功,隨後再以該勝訴結果作為談判基礎,進一步主張應將 NewJeans 與相關爭議一併納入整體解決架構,其實不難理解。因為對她而言,這不只是股東協議的勝敗問題,而是如何把公司控制、股權價值、團體去向與後續法律風險放在同一個談判桌上處理。至於這樣的做法究竟應評價為策略上的整體規劃、對團體的保護,或另有其他權力與利益考量,正是本案最值得、也最難簡化的地方。
九、所以抽成真正談的,不是比例,而是資本如何回收、成功如何分配
如果把今天的韓國娛樂產業放回制度脈絡來看,會發現一件很重要的事:隨著標準合約範本的推動與實施,藝人與公司之間在拆帳、清算與透明度上的制度基礎,已經比早年提高許多。也因此,至少在形式上,韓國現在真正圍繞「抽成比例本身」所爆發的爭議,已經不像過去那麼集中、那麼粗糙。
真正更值得注意的,反而是韓國娛樂產業近年形成的另一種結構:一團一公司,或至少一個核心團體高度對應一個子公司、子 label 的經營設計。
在這種設計下,藝人的報酬、公司的收益、資本的回收與費用的負擔,彼此之間的連動變得非常直接。團體賺得多,公司就賺得多;公司投入越多,回收壓力就越大;藝人分得多,公司可留存的利潤就相對減少;公司若主張仍需回收投資,對藝人報酬與分配的控制也就更容易被強化。
換句話說,在這種結構裡,藝人的報酬常常就是公司的直接成本,而公司的利潤形成,也幾乎就是團體商業成功的直接反映。中間的傳導路徑很短,利益分配、成本負擔與資本回收之間,不再像傳統娛樂產業那樣層層轉折,而是呈現出一種非常直線、非常快速的反應關係。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韓國偶像產業不能再只用傳統娛樂經紀業的方式來理解。它已經更接近一種高度資本化、極端高效率的運作系統:藝人報酬、資本回收、費用負擔與公司估值,彼此直接連動,團體一旦成功,幾乎立刻就會反映到子公司的營業成果、持股價值與集團內部的權力關係上。
所以,今天所謂「抽成」真正談的,往往已經不是比例本身,而是:在這樣一個高度直接、快速、資本化的結構裡,成功究竟由誰分配,成本究竟由誰承擔,回收又應該怎樣算公平。
也正因為如此,韓國今天值得觀察的問題,很多時候已經不是早年那種「比例太黑」「拆帳黑箱不透明」的初階爭議,而是更進一步的:當成功直接反映為子公司收益、公司估值與股東利益時,這套系統如何在高效率運作的同時,仍然維持合理的透明度、可受檢驗的清算基礎,以及對藝人退出風險的最低平衡。
十、台灣的經紀約抽成分潤,依然是大問題
相較於韓國透過標準合約範本與實務運作,逐步提高藝人與公司之間在拆帳、清算與透明度上的制度基礎,台灣經紀合約中的抽成與分潤問題,至今仍然是高度爭議的核心。這並不是說台灣完全無法可解,而是說,許多爭議其實不是沒有約定,而是在契約設計與履約過程中,沒有把該講清楚的事情講清楚,沒有把該即時揭露的資料即時揭露,最後只好一路累積到訴訟裡一次爆開。
換句話說,韓國今天面對的,較多是高度資本化結構下的收益分配與退出機制問題;台灣則常常還停留在更前端的爭議:到底哪些收入算進來?哪些成本可以先扣?哪些支出是公司對藝人的投資?哪些其實只是公司自己做生意本來就該負擔的營運成本?
這類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往往不只是最後誰輸誰贏,而是整個爭議形成的過程。很多時候,雙方真正卡住的並不是某個抽成比例本身,而是:哪些收入應列入分配基礎、哪些成本可以先扣、哪些支出究竟屬於公司對藝人的投資,哪些其實只是公司自己經營事業本來就該負擔的成本。若這些問題在履約過程中沒有被清楚揭露,藝人不容易知道自己到底分到了什麼、為什麼只分到這些,公司也會不斷主張自己仍在承擔投入、尚未回收。於是,原本可以透過結算資料、即時說明與查核機制處理的問題,最後就會變成「信賴破裂」「私接工作」「違約金是否過高」等訴訟爭點。
高oo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該案中,經紀方主張藝人未配合宣傳活動、失聯,並請求違約金及相關損害;其中也包括形象照、宣傳影片等支出約 21 萬 2,200 元,主張應由藝人負擔。法院最後雖認為藝人在部分行為上確有違約,但並沒有讓經紀方把這些形象照、宣傳影片支出直接轉嫁為藝人應賠償的損害,而是認為那更接近公司履行契約、行銷藝人的投資成本,與藝人後來違約之間,未必具有可直接轉嫁的因果關係。另一方面,法院也注意到,經紀方雖主張高額違約金,但與該爭議行為相關的實際收益極低,二審甚至明白提到藝人實際收益僅 510 元,最後將違約金酌減至 3 萬元。這個案子非常清楚地說明,不是公司主張自己有投入,法院就一定接受其所主張的損害金額;也不是所有前期投入,都能自然算成藝人的債。
從這個角度看,台灣的問題並不是單純「抽成太多太少」或「藝人太計較」,而是透明度不足,使得分潤爭議失去可即時校正的機會。如果在契約履行過程中,能更即時提供收入明細、成本項目、扣款依據與清算資料,很多爭議其實未必會一路走到終止、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地步。也就是說,台灣並不是沒有解法,而是太常把本來應該在經營中處理的資訊問題,拖到法院裡才處理。
計算上,除抽成百分比,也必須注意另一個重點,是究竟依據藝人所得直接分潤,還是將其扣除成本後再予分潤。在應屬相當可信的某論文中曾提出此一模型,藝人總收入為442萬元,成本為80萬,如果「不先扣成本,藝人本身分取60%」,將比「先扣成本,藝人本身分取70%」,藝人所得反而高一些。(註解1)
這一點,也可以和其他案件相互對照。蔡oo案顯示,藝人雖可終止經紀關係,但終止前特定商業合作行為仍可能被認定違約,並判給 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這表示:可以終止,不代表終止前的行為都不必負責。鳳OO案則把另一個面向攤開:私接工作的違約金爭議,背後其實就是公司主張原本應流入專屬體系的收益被截走,等於破壞其投資回收管道。這些案例共同說明,台灣實務真正卡住的,也往往不是表面的抽成比例,而是「哪些成本算投資、哪些是公司自己的營運成本、尚未完成的履約期本來還能回收多少利益」。
所以,真正重要的從來不只是「五五比較公平,還是四六比較公平」,而是:你到底知道這個比例是對什麼數字在算嗎?
這也是本章此處真正想提醒的事。分潤條款如果沒有配上可查核的清算機制,再漂亮的比例,都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台灣經紀合約抽成分潤之所以至今仍是大問題,不是因為社會不知道它重要,而是因為太多契約仍然沒有把「即時透明、可供查核、可即時異議」當成經紀關係的核心設計。等到雙方真正翻臉時,問題往往早已不是抽成高低,而是彼此都不再相信對方所提出的數字。
小結
這個案件真正讓外界看見的,不只是韓國娛樂公司如何管理藝人,而是韓國娛樂產業如何透過多廠牌、子公司、專案公司、股東協議與退出機制,把製作人、藝人、團體與資本整合在一起。也就是說,這不是單純的經紀糾紛,而是資本化娛樂產業裡,關於公司治理、投資回收、成功分配與退出路徑的綜合爭議。
娛樂產業真正的核心問題是,誰在出資?誰承擔失敗?誰分享成功?誰可以退出?誰又必須被留在原來的位置上承擔風險?
下一章就從「收益如何分配」進一步走到「成功可不可以被帶走」。因為在偶像產業裡,最殘酷的法律問題,往往不是大家一起賺錢的時候怎麼分,而是關係破裂之後,誰還有權繼續做生意。
註解1: 張鈞甯,「我國演藝人員經紀管理之法制問題」,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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