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綺貞與鍾成虎之間的幾件案件,最近因台北地檢署對鍾成虎提出的六項刑事指控作成不起訴處分,再次引發討論。依公開報導,這六項指控包括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知悉持有之秘密、背信、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及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告訴核心並不是外界最直覺想像的「作品被拿去公開利用」合法與否的糾紛,而是鍾成虎主張,陳綺貞未經同意,將公司主張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出版品及設計檔案,重製並拷貝到自己的 NAS 裝置。北檢最後認為,現有事證較接近保存用途的備份,沒有證據顯示對外洩漏或利用,也沒有證明告訴人因此受到實質損害,所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註1)
這個結果當然重要,但它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誰這一回刑事上沒有被起訴」,而是它又再一次提醒我們:台灣許多早期演藝合作,感情、經紀、授權、母帶、帳務、公司控制權,往往不是一開始就切得很清楚,而是長年混在一起運作。合作順利時,大家靠默契、靠信任、靠彼此關係撐著;等到不滿累積、關係破裂,才發現最核心的權利邊界其實從來沒有處理乾淨。這不是陳綺貞案獨有的問題,而是台灣舊型演藝合作結構反覆出現的老問題。(註2)
2019 年,雙方還曾聯名對外表示,兩人早已在兩年多前結束戀人關係,但仍是「最有默契的工作夥伴」。(註3) 回頭看,這句話其實很重要,因為它剛好構成後來糾紛的背景:私人關係先結束,但工作合作仍持續存在。
到了訴訟爭議期間,陳綺貞公開說明的重點則逐漸清楚:她主張雙方相關經紀與著作授權關係已屆滿或終止,並指鍾成虎及添翼多年未依約提供完整經紀服務及結算酬勞,且不願接受查帳;她也主張對方持續占有音樂及 MV 母帶不願歸還。到 2024 年 3 月,她更公開表示自己一直要不到所有演唱會合約,並質疑部分文件不是本人親簽,使爭議從單純的著作權刑事控告,進一步擴大為合約、授權、帳務、母帶控制與文件真實性的全面糾紛。(註2)
如果把鍾成虎這次的六罪提告,和陳綺貞過去的公開說明放在一起看,兩邊其實是在講兩套不同的法律故事。鍾成虎這邊的敘事是:公司與藝人間有契約,並據此取得陳綺貞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因此陳綺貞未經允許,將相關檔案複製到自己控制的設備,就是侵害公司控制下的資產。陳綺貞這邊的敘事則是:感情與工作關係都已結束,經紀與詞曲代理合約已屆滿,自己本來就有權在合約屆滿後做決定;而且從 2005 年起,那些完成後應交付給出資者的單曲、專輯分軌母帶,是她用貸款資金完成、為自己圓夢的作品,她只是到合約屆滿後才提出返還要求。(註4)
台灣舊型演藝合約到底有多粗糙,這個案子又讓人看得很清楚。很多合作模式長年不是靠一套清楚分層的契約在跑,而是靠「大家心裡都知道」。經紀約、詞曲代理、錄音授權、母帶交付、素材保管、對外代表權、收益結算,雙方關係何時開始、何時結束、作品權利如何切割、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如何分開、經紀約如何終止、帳務如何查核,往往都沒有在一開始說清楚,而是一直拖到翻臉甚至進入訴訟,才被迫開始釐清。
訴訟的打開方式也很老套。最早通常會先有一種相對和緩、對外維持秩序的公開發文,目的在於向市場宣告合作關係或窗口可能發生變動;接著刑事訴訟進場,雙方各自公開發文彼此指責;社群開始有不同聲音,逐漸割裂、站邊。問題在於,這些動作除了製造聲量,往往沒有真正回答合作關係如何有秩序地收尾這個最重要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這次不起訴其實只解決了一小塊,而且還是最老套的那一塊:先告刑事,最後不起訴。它說明的只是,檢方認為就目前證據,這組控告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它完全不等於民事權利義務都已釐清,更不等於授權鏈、母帶控制、帳務責任、契約終止點、文件真實性與市場代表權都已經有確定答案。市場依然摸不清正確的權利鏈入口在哪裡,支持者若因此就認為事情已大致解決、可以放心期待串流利用、演唱會或更多舊作再利用,恐怕都還太早。
還好,陳綺貞本來就是以本名活動,至少沒有再疊加一層「藝名/團名被對方長期登記控制,後續還拿不回來」的爭議。可即便如此,這個案子在商業上真正有意義且仍待解決的事項,還是很多。
例如:雙方到底有幾層契約,各自的期間與終止點是什麼;經紀與詞曲代理屆滿後,錄音專屬授權還剩下哪些內容;母帶、分軌母帶與 MV 母帶,到底涉及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檔案保管,還是物的返還,彼此關係應如何區分;業界說「歌手本來就會留存母帶」這種慣例,司法上承認到哪裡;演唱會合約與外部文件到底由誰保管、誰得查閱、誰能代表藝人對外簽署;如果真的存在不是本人親簽的文件,後續是否會衍生文書真偽、代理權限或利用效力上的爭議。這些問題,才是台灣娛樂法最需要累積秩序的地方,但到今天依然多半只能靠個案協商、個案訴訟,一次一次慢慢摸索。(註2)
說到底,這案子再次印證的,是一個很老、卻一直沒有真正被解決的問題:台灣很多早期演藝合作,太仰賴人情、信任與關係,制度設計不足,等到翻臉,處理方式也往往還是老三套——公開發文、刑事提告、民事拉鋸。這些方法不是完全沒用,但它們常常只能處理眼前的衝突,處理不了產業長期真正需要的東西:清楚的權利歸屬、透明的帳務機制、合約終止與返還的標準流程,以及私人關係結束後,商業合作如何有秩序地收尾。
與其急著考慮如何站邊、誰比較值得同情,不如先承認:它又一次讓我們看到,台灣娛樂產業很多問題不是第一次發生,只是一次又一次重複,卻沒有被真正制度化解決。六罪不起訴,兩人的糾紛仍未完;其他更多歌手、藝人、經紀人之間的糾紛,也還在持續等待翻出檯面。這對台灣相關產業的長遠投資發展、對創作環境的穩定性、對粉絲可預期接觸作品的權益,其實都是直接的傷害,真的很可惜。若從這裡再往下看,也就更能理解:為什麼有些市場會試圖以較完整的標準契約(韓國)、授權秩序與權利返還機制,去避免同類問題一再重演。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註腳
註1:參考太報 2026 年 3 月 12 日報導,整理陳綺貞與鍾成虎相關不起訴案的六項罪名、告訴核心事實及北檢不起訴理由。
註2:參考中央社 2024 年 3 月 7 日報導,整理陳綺貞方對查帳、著作授權終止、母帶返還與演唱會合約的公開說法。另可與 2024 年 3 月 7 日鏡新聞報導對照閱讀。
註3:參考中央社 2019 年 5 月 7 日報導,記載陳綺貞與鍾成虎聯名聲明,表示兩人早在兩年多前已結束戀人關係,但仍是「最有默契的工作夥伴」。
註4:參考 2023 至 2024 年相關公開報導,補充陳綺貞方主張:雙方契約存在爭議、未依約提供經紀服務及結算、合作關係已結束,以及她對母帶、授權與文件的疑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