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勞基法之亂] 員工應休未休之休假,究竟可否挪次一年度補休?

近期案例,雇主遭勞動檢查,認為依據2018.1.31總統公布,2018.3.31施行之勞基法(下稱2018勞基法),固然可以經由雙方協商,將應休未休之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2018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但在此法施行前已經必須結算的休假,依據2016.12.21總統公布,2017.1.1施行之勞基法(下稱2016勞基法),卻是必須年度結算,無法使用遞延機制。

看官可以發現,這個2016年勞基法施行才跑出來的年度結算機制(2017.1.1施行),跟2018年勞基法施行時間(2018.3.31施行)可能接不起來,會有空窗期。(當你的結算日早於2018勞基法施行日前)

2016勞基法,回頭看立法過程,是立法委員天馬行空提出各式各樣版本,最終通過必須年度結算,無遞延機制的休假制度。上路後知其困難,再度紛紛擾擾,於不連貫之時間施行2018勞基法。

案例中,雇主遭檢舉怎麼不依據2016勞基法結算? 雇主認為新法紛亂,2018勞基法已施行且已經與勞工協商同意遞延休假,惟地方主管機關認為,結算年度事實發生於2018勞基法施行日前,無法以遞延方式處理未休之休假,將對雇主開罰。


2016勞基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2018勞基法新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