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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著作權指令(付表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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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巨人擴張、窺探個人隱私,進而引起反撲浪潮,歐盟是最先表態將向保守收攏的區域,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之後,歐盟著作權指令是一個近年對網路霸權投以不信任票的大作,但這個歐盟指令(Directive)如真的獲得通過,當導致網路產業型態發生劇變。 其中最引爭議的:1.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2.連結稅。有興趣者可參考此篇簡介: 歐盟新著作權指令(未定案) 歷經激烈的辯論,壓力團體的遊說,付表決版本已經在2019-2-13定案,此案甫通過,有興趣對法案一睹為快的,可以參考歐盟反對議員Julia Reda所整理的版本,包括 第11條 有關連結稅,及 第13條 有關 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的整理內容。

幾個域名爭議相關問題的觀察

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昨天再度應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邀請,參加「2018域名爭議處理年終交流座談會」。其中,針對「baidu.com.tw」(百度)域名,在資策會科法中心遭駁回後,在台北律師公會重新提起,獲得移轉決定的事件,大家做了討論與交流。 面對過去一整年,我則提出一些綜合的資訊與看法,整理如下: 一、關於「baidu.com.tw」(百度)域名的「一事不再理」,我認為要從制度面出發去看,而不是從法有明文的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去看。不管是UDRP(1999)或台灣的域名爭議處理制度(2001),及後來的URS(2011),其實都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當時機制建立的目的,相當成分在解決商標權人的不安,尤其是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DN申請方式。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域名爭議是否要受到一事不再理拘束?應可有不同角度的討論。(會中無時間,在此補充的是:雖然未必受「一事不再理」拘束,但已經依規範做成的「決定」,是否可以被認為有民事上「證據契約」的效力?進而對於後面另提起的爭議請求產生影響?也是可以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二、台灣的域名爭議情況和世界不同,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受理的域名爭議情況來看,截至今年十一月,其受理域名爭議案件數量,已達3222件,超過2017全年的3074件。但反觀台灣,近三年情況,依公告情況來計算,2016年18件,2017年10件,2018年迄今只剩6件,呈現下跌之勢,台灣對於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的服務需求,似乎並不迫切。 三、統一快速暫停程序(URS),在國際上使用的觀察,似乎也沒有得到太大重視,有研究認為,或許跟其效力有限(僅暫停解析域名)以及申訴人須負擔比較高強度證明有關。因此,在案件不增反減的台灣,是否有建構該機制的急迫性?可以再探討。 四、不過,目前台灣已有新屬性域名(New gTLD),包括「.taipei」,該等新屬性域名,依規範可以適用URS機制,而目前認可處理URS程序的爭議處理機構有三,分別為:設在美國的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設在義大利的MFSD srl以及在吉隆坡、首爾、北京、香港設辦公室的Asian ...

歐盟著作權法案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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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2018/9/13為大家介紹了歐盟著作權法案(EU Copyright Directive)大致狀況,及最為引起爭議的二個部分: 1.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新法案第13條) 2.連結稅(新法案第11條) 在引發激烈討論後,目前做了部分調整: 1.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新法案第13條),也就是上傳過濾器(Upload filter)的部分: 此部分修正有限,將此條文之適用限於那些存儲及提供公眾公眾連結大量相關上傳作品的網站,此一些微修正對於Facebook、Twitter或YouTube等業者這來說,並無實質助益,影響仍然非常巨大。 2.連結稅(Link tax,新法案第11條): 原法案對於類似Google News這樣透過連結方式將新聞片段露出的方式,要求必須付費。此部分也稍微修正,允許連結少數文字,但仍乏明確定義,對於超連結(Hyperlink)方式是否涉及侵權?仍不甚清楚而引起廣泛討論。Google News對此已大表不滿,認為其並不可行,揚言如通過將退出歐盟市場。 此法案將於2019年元月進行最後投票,相關業者、專家甚至鄉民,討論已經非常熱烈。 參閱: 歐盟新著作權法案(未定案)

歐盟新著作權指令(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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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歐盟著作權指令(未定案)最新狀況之簡單說明,將隨時增補於此。 最引起關注的二點: 1.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 最常被舉出來的例子是Youtube,新法案第13條要求業者必須建立機制以能有效阻絕使用者上傳非法材料。 反對理由主要認為此一機制有言論檢查的味道,可能影響言論自由,而且此機制建設成本極高,最終可能轉嫁使用者負擔。Youtube表示,對於所推動反侵權材料的ID system,它已投入超過一億美元。 對於這個部分,Google表示反對(擁有Youtube),電腦及通訊工業組織(The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其成員包含亞馬遜(Amazon),eBay等,對此亦表反對。但臉書(Facebook)則拒絕評論。 2.連結稅 新法案第11條要求,對於類似Google News這樣透過連結方式將新聞片段露出的方式,必須付費。 媒體對此有表支持,但許多科技公司對此卻不表同意,認為這樣的作法不可行,理由在於,這種部份露出要付費的話,沒有人會願意。而先前西班牙曾試行此作法,但Google則選擇將其相關的Google News產品下架。 目前歐盟立法程序尚未完成,之後仍需各會員國修改國內法配合。 短評論 其實關注網路發展超過20年的人,對於這個討論並不會太感到陌生。網路平台究竟要不意要為侵權產品、內容負責?這爭論上個世紀發生很多,後來則以美國1998年通過DMCA機制,來確保平台的發展與營運,較為人所熟悉的,就是所謂"Notice and Take Down"(通知後取下)的免責機制。不過目前看來,顯然在DMCA發展20年後,歐盟認為這樣的機制太優厚平台,必須調整。而有關容忍新聞部分露出是不是對媒體不公平,容易讓人想到Google當年有關收錄圖書館書本內容建置線上資料庫的爭論。以上二部分主要由美國倡議的著作權秩序,目前顯然歐盟提出質疑,這裡面不僅是法律面的檢討,更多是與文化的、歷史的,甚至近期美國網路巨擘引發的各種事件都有關係,此一發展方向影響巨大,本文持續增補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