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面對舉發訴訟應注意的實務情況 - 適時提出更正聲請

一、面對專利舉發訴訟,專利權人以往多認為即使舉發成立,仍可待法院發回智財局令為處分時再為更正專利範圍以維持其有效性。

專利權人面對舉發訴訟,即便證據顯示不利,以往法院判決主文至多為:「智財局就A專利舉發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之宣判,專利權人經常冀圖待全案發回智財局,再檢視是否修正專利範圍(亦即提出「更正聲請」),而範圍既經修正,則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即未必再有拘束力。

二、法院現已明確表示,如未於訴訟程序中積極主張更正,法院將逕就其有效性與否為准駁之裁判。

上開運行方式,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揭櫫,希望紛爭一次解決之目標,顯有障礙。我在2013年一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雖已獲得如前述一將專利撤銷並發回智財局之勝訴判決,但我認為,在這個個案情況,包括在程序中,專利權人無意提出「更正」的事實,法院實應該直接為「專利舉發成立」之判決,不應再發回智財局,此有違紛爭解決一次性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目的。對於這個一般認為已屬勝訴之判決,我提出上訴。

此案於2013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均無後續消息。最高行政法院則於2015年間,為此爭點進行研究,隨後於2015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成決議(如附錄一),簡言之,認為專利有效性既然已被證據挑戰,如(1)法院已適當曉諭爭點;(2)經充分辯論;(3)專利權人自行判斷後未向智財局提出更正聲請,則法院如認為舉發成立,即得直接命智財局為專利舉發成立之處分,無需再發回智財局。

最高行政法院隨後於我上訴之案件,引用此見解,判決「智財局應就A專利做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直接判決確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於104.6.25裁判,詳附錄二)

三、如專利權人積極於法院表明已經主張更正,法院將視智財局決定再為判斷。

此見解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之案件,造成關鍵影響,專利權人,必須嚴肅看待訴訟程序舉發證據之提出,不能再存有僥倖,希望待案件撤銷發回智財局,再來考慮更正。目前此一見解在智慧財產法院實際運作之情況,似乎也不侷限在2013年專利法修正施行前所做成舉發審定之案件。所以,專利權人均會在法院審理程序中,積極提出「已在智財局提出更正聲請」之主張。

然在智財局提出更正聲請,此時,智慧財產法院究竟該如何處理?在判決前如仍未獲准更正時,是否即依據更正前原範圍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37號判決,以較保守之角度,表明「應待更正處分」。

四、應注意之實務情況

專利權人,面對已達審判階段之舉發案,如認為有風險,且意圖經由「更正」程序加以規避,務必於程序中即時向智財局提出更正聲請,如已提出更正聲請,法院可能等待更正處分之結果;智財局應以積極之態度,處理此時的更正程序,舉發人亦得於該程序協助並敦促智財局儘速處理更正案,以利行政爭訟案件之續行。

附錄一: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為兼顧(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人因新證據 之提出未能及時於舉發階段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更正 之申請,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自得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 請。而依目前現制,因專利舉發不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智慧局均 列為被告,專利權人則為參加人,不論當事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是否提出 新證據,智慧局及專利權人就舉發證據均應為必要之攻擊防禦。於有新證 據提出之場合,依審理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智慧局亦應就新證據之 主張有無理由提出答辯狀,同理,專利權人就新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亦 應為必要之答辯,是以,就新證據之攻擊防禦而言,應無突襲之虞。故不 論係基於原舉發證據或新證據或新證據與原舉發證據之組合,於行政訴訟 程序中倘經法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而專利權人自行判 斷後,復未向法院表明已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及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公布,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之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法院審理之結果不論專利全部請求項或部分請求項舉發成立者, 均得就全案撤銷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附錄二: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


弦外:(發表於2018.9.5臉書粉絲專頁)

此判決可討論點甚多,有一些額外有趣資訊可以給大家參考:
1. 包含我在內的代理人,對於在智慧財產法院獲得的勝訴判決,雖仍提出上訴,但並未預期有太大機會可以直接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所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通知時,是有些意外。
2. 依據資料顯示,當時智慧財產法院至少已有二件判決,直接判決舉發成立而不發回智財局,且均係蔡惠如庭長、陳端宜法官、林靜雯法官合議庭所裁判。(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於103.12.18宣判;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83 號於104.2.4宣判。)
3. 2018年一場國際研討會上,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主持人,利用某議題之機會再度說明本案及後續影響,如果印象沒錯,他表明並不贊同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暨法官會議之決議,但決議仍是多數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