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主辦單位自2008年起舉辦江蕙等人演唱會,支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金。在2010年,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MÜST則 決議取消"單曲授權費率"。 例如:每一首流行音樂:每首詞、曲及編曲每演出一次各收新臺幣400 元,演出場地座位在500 人以上時,加新臺幣200 元。 授權金改以"使用報酬率"方式收取。 例如: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 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 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 此改變導致演唱會主辦公司不滿,發生迄今仍難謂已完全解決的"單曲授權爭議",爭議之發生,除大小爭訟外,創作人也因此受波及,無法於第一時間收取到合理報酬。 2012年,江蕙等演唱會之主辦公司,對集體管理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起訴,主張已經繳付之權利金屬於"溢繳",纏訟至最高法院,至2015年始判決確定。依據媒體報導,女神Lady Gaga於2012年所舉辦"天生玩美"演唱會,也因類似爭議,公開演出權利金遭遲付達二年之久。 拖欠Lady Gaga權利金2年 台灣音樂產業的智財困境 此事緣起於2008年,集體管理團體公告新費率開始發生。彼時也是台灣演唱會大量舉辦的階段,為維護創作人權益,集體管理團體揚棄以往顯然過低的"單曲授權費率"。包含演唱會主辦公司之音樂利用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定,提請審議費率,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據該條例第25條之規定,召開審議會議,做成決議,除調整收費計算方式,最重要的,是要求"不准變更"原來的"單曲授權費率"。 集體管理團體MÜST不服,大動作雙管齊下,除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提出行政訴訟,同時要求法院凍結主管機關前開"不准變更"原來的單曲授權費率的決定。其中要求法院凍結主管機關"不准變更"決定部分,固然未能獲得法院支持,但一路進行的行政救濟程序,在2012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主管機關的此部分處分確實不合法,應撤銷。主管機關未堅持原立場上訴,於同年8月,改公告支持集體管理團體MÜST取消單曲授權費率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