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如此 何必當初 原廠收回代理權

#代理商最討厭的事系列

這故事太多了,不勝枚舉,最近新聞媒體上的,包含知名品牌RIMOWA。

法律架構上,這幾乎是代理商無可迴避的宿命,完全必須依約處理。換言之,如果契約允許代理商擁有如何之權利,不管是產品處理、品牌使用等,代理商當然可以依此主張之,但更多情況,法律上其實沒得談。

原廠收回代理權,幾個常見問題:



一、搶註商標: 代理商仗著原廠未查,先搶註商標成為商標權可行否?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尤其是我們觀察台灣法院的審理現實,答案是難成功。

二、因情因理,如原廠有明確同意代理商註冊為商標權人,代理商有機會,但法院審查態度偏嚴格。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判決,即認為所謂同意,未必是同意由代理商註冊為商標權人。

其他詳細案例,可以參閱"商標法律實務大解碼"一書,"代理商應該知道的問題(一)---與原廠之愛很情仇"。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