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最討厭的事系列
這故事太多了,不勝枚舉,最近新聞媒體上的,包含知名品牌RIMOWA。
法律架構上,這幾乎是代理商無可迴避的宿命,完全必須依約處理。換言之,如果契約允許代理商擁有如何之權利,不管是產品處理、品牌使用等,代理商當然可以依此主張之,但更多情況,法律上其實沒得談。
原廠收回代理權,幾個常見問題:
一、搶註商標: 代理商仗著原廠未查,先搶註商標成為商標權可行否?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尤其是我們觀察台灣法院的審理現實,答案是難成功。
二、因情因理,如原廠有明確同意代理商註冊為商標權人,代理商有機會,但法院審查態度偏嚴格。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判決,即認為所謂同意,未必是同意由代理商註冊為商標權人。
其他詳細案例,可以參閱"商標法律實務大解碼"一書,"代理商應該知道的問題(一)---與原廠之愛很情仇"。
林發立律師目前服務於萬國法律事務所,自1993年起提供企業法律服務。長期關注: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 及 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本站整理系列文章、FAQ、公開資源索引與重點案例,作為官方內容入口。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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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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