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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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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它不是等雙方翻臉後,才交給法院一條一條慢慢猜,而是盡量在合作開始時,就先把最容易爆炸的問題寫進契約。本章就從 NewJeans 案出發,整理韓國標準合約到底先處理了哪些事情,以及這套制度設計,對台灣娛樂法與經紀契約實務有什麼啟發。 不是只綁七年,從契約看見完整韓娛產業鏈 NewJeans 案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不只是「藝人可不可以說走就走」,而是它讓大家真正看見:在韓國偶像產業裡,專屬契約牽動的,從來不只是七年期間而已。它同時處理名字與人格標識的使用、收益的分配與現金流的掌握、商標與內容 IP 的歸屬,也進一步延伸到未成年團員與練習生的保護機制。 也就是說,韓國標準契約處理的,並不只是藝人的專屬期間,而是偶像產業從前端培育、出道營運、內容開發到投資回收的整體交易秩序。 台灣的經紀契約爭議,往往正好相反。契約簽訂時,很多事項寫得相當簡略;即使有寫,也常缺乏一個產業共同可預期、可反覆援用的標準。等到雙方翻臉之後,法院才被迫回頭逐條拆解:這一條究竟應該如何解釋?公司能不能這樣主張?藝人能不能這樣終止?違約金是否過高?團名、內容與商業窗口到底算誰的?也因此,台灣經紀契約的法律安定性往往偏低,爭議一旦爆發,雙方都容易陷入高度不確定。 韓國標準契約範本究竟先把哪些重要問題寫進去了?這些條文安排本身又有什麼制度意義?這正是本章要處理的核心。 附帶先說明的是,由於韓國標準契約會因不同使用場景而有不同範本,同一類型契約(例如歌手契約)也可能隨時間持續修正、精進,為了敘述與引用上的一致,本章及本書如未特別註明,原則上均以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為主要依據,並以本書附錄B所收中文校對版為準,先此說明。 第一節 全經紀條款與管理權 一、韓國標準契約到底把哪些權限交給公司? (一)第2條:排他性經紀權限 全經紀是演藝合約的核心跟基礎,不論在台灣跟韓國。在韓國,藝人出道之前經歷練習生階段(現在已是韓國一...

附錄A|NewJeans × ADOR/閔熙珍 × HYBE 時間軸(持續更新)

附錄A|NewJeans × ADOR/閔熙珍 × HYBE 時間軸(持續更新) 本頁整理三條主線供查核、引用與後續更新使用。 (最後瀏覽:2026-04-19|本頁將持續更新,建議收藏)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快速跳轉: 補充(契約簽署/出道/期間起算) | 主線1 NewJeans×ADOR | 主線2 閔熙珍×HYBE | 主線3 Danielle×ADOR | 註解/來源 【補充】(契約簽署日/出道日/期間起算) 2022-04-21 / NewJeans 與 ADOR 的專屬契約簽署日。 [1] 2022-07-22 /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常被視為「出道日」。 [2] 2022-08-01 / 由 ADOR 於 2024-11-29 對外主張「合約有效至 2029-07-31」回推,若以「7年期」計算,較合理的期間起算點為 2022-08-01(→ 2029-07-31)。 [3] ↑ 回到頂端 【主線1】NewJeans × ADOR(專屬合約及禁制令) 2024-11-13 / NewJeans 對 ADOR 發出存證信函/催告,主張 14 天改善期。 [4] 2024-11-28 / NewJeans 召開記者會並對外宣示要終止/解除與 ADOR 的專屬合約。 [5] 2024-11-29 / ADOR 聲明:專屬合約仍有效,並主張有效至 2029-07-31。 [6] 2024-11-29 / NewJeans 宣布依既定行程前往日本東京(解約宣示後仍照常活動)。 [7] 2024-12-03 / ADOR 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專屬合約效力確認訴訟」。 [8] 2024-12-03~13 / 產業團體 KMF、KEPA 及 KMCA 陸續呼籲藝人回頭履行專屬合約、撤回/重新考慮終止合約。 [9] 2025-01-13 /(對外見報)ADOR ...

第1章|娛樂風暴:NewJeans事件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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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娛樂新聞看起來像茶餘飯後的話題,甚至像八卦,但實際上可能是制度的總體檢。 NewJeans 事件就是這樣的一個故事。 臺灣對於韓國的娛樂新聞,印象可以說相當跳躍。早期,例如東方神起、張紫妍等所謂「奴隸契約」事件,一般讀者可能因此覺得,韓國的娛樂圈似乎問題也不少。但曾幾何時,韓國的娛樂產業——尤其是各種偶像團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韓國娛樂事業撐起一片天,影響力又透過同時飛快成長的串流平台,迅速擴散到世界各地。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與 2014 年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施行後逐步建立的「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合約」架構有密切關係,但國內對這一部分卻很少關注與提及。 2009 年 7 月,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率先核准並發布「標準專屬契約」範本,試圖以契約文本回應演藝經紀長期存在的失衡與爭議。其基本結構包括:期間、結算、權利義務、違約處理等。2014 年《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施行後,標準合約的角色也更清楚——它不再只是類似行政指導的文本,而是在更明確的法制框架下,成為主管機關、業者與法院共同參照的尺度。2018 年 11 月,文化體育觀光部重新制定並以告示方式正式化。 表面上,NewJeans 案像是一個「藝人與公司撕破臉」的故事:誰被壓迫、誰背叛、誰說了謊、誰更貪婪。媒體固然喜歡這種敘事;但當你把鏡頭拉遠到產業尺度,你會發現:這場風暴所牽動的,正是韓國這些年來建立的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契約秩序,乃至其背後的經濟秩序與產業可預測性。 換句話說,此案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衝突,也是一場對現行制度的壓力測試:它可能進一步動搖韓國偶像產業既有的經營結構與風險分配方式。 韓國的經紀契約體系,跟臺灣一樣,實際上靠的是一連串高度依賴信任、但又不能只靠信任的交易:前期投資、訓練、宣傳、檔期、授權、代言、平台合作、周邊、演唱會、海外巡演等,每一步都牽涉巨額成本與時程安排。這些交易之所以能成立,前提一定都是:各方相信合約關係相對穩定,相信權利歸屬相對清楚,並且相信即使發生爭議,也有一套程序能把損害控制在範圍內。 因此,當某個團體在高峰期出現「關係破裂、權利不明、解約主張與保全攻防同時啟動」的狀況,不僅粉絲關注,整個市場也會立刻緊張。品牌(廣告主)與平台特別想問的是: 這筆合作會不會變成侵權?投資的素材及成果能不能用?會不會一夕之間被禁,化為烏有? 甚至會進一步思考: 值不值得為一棵樹而放...

NewJeans 帶來的法律課(35)— 強襲!不要小看閔熙珍的反擊。隱而未宣!資本戰可能正在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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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 2026/2/12 閔熙珍於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判令 ADOR 賠償 255 億韓元為起點,聚焦一審未確定階段仍可能啟動的「假執行/反擔保」攻防,並說明這可能是 NewJeans 事件從法律戰升級為資本戰的關鍵訊號。我們以新聞為前提(雖然消息來源仍少,尚待核實),說明勝訴方若聲請假執行,核心在於先確保日後判決確定時有財產可供執行、避免脫產,但通常須先提出 1/3 至 1/2 的擔保金,換算約 85–130 億韓元,反映勝訴方的決心與資力;敗訴方則可用接近全額的「反擔保」阻止假執行,以避免資產遭扣押與資金調度受阻。我們將進一步分析,假執行的效果不僅是程序上的保全,更可能意在干擾現金流並向市場釋出「債信可能受檢視」的訊號;而 HYBE 若能迅速提出全額反擔保,則同時是在法律上止血、在市場上展示資金實力與穩定信用。整體而言,我們將此攻防視為少見的「法律×資本×信用」高手對決,後續走向值得持續追蹤。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 2026 年 2 月 12 日,閔熙珍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獲判一審勝訴,判令 ADOR 應賠償 255 億韓元。2 月 25 日,我們又注意到一則帶有強烈法律訊息、卻未必被粉絲圈熱議的新聞:閔熙珍以「勝訴金額」公開喊話 HYBE,試圖以此作為交換籌碼,推動 NewJeans 連串事件的「全面解決」。 同時,市場上也出現若干來源不多、尚難完全核實的資訊(但就時間序與內容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例如: - (2/23)閔熙珍疑已於 2/20 向法院聲請一審判決「假執行」。 - (2/25)HYBE 疑已於 2/19 對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供「反擔保」292.5 億以避免假執行。 由於消息來源仍少,且非大眾關注焦點,以上內容暫以「可能為真」作為分析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