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檢方偵辦著作權侵害案,只要能認定「接觸」、「實質相似」,有時開庭只問一句話:「有沒有得到授權?」就直接起訴了,至於能否透過 #合理使用 免責,就由被告、律師跟法官說去。
周湯豪 帥到分手
https://youtu.be/29tEEaTN_Sc
https://youtu.be/29tEEaTN_Sc
取自 Youtube 周湯豪 帥到分手 |
黃乙真 帥到分手
https://youtu.be/a0EFNoDAbx8
https://youtu.be/a0EFNoDAb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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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有趣案例,涉及到:四個字的歌曲標題可否為著作權保護標的?旋律、歌詞有無實質近似?而最關重要的,有無合理使用的免責事由?
依據媒體報導事實:
看起來,被告也很乾脆承認聽過原著作權的作品(已有「接觸」),已經落入重製或改作(一般習慣稱「抄襲」)的範疇。
但透過 #合理使用 ,「可知欲傳遞概念是從『創作者或演唱者』觀點出發,表達對『帥到分手』概念的質疑或批判。」、「黃女專輯製作定位上,選歌大多以具有故事主題、較kuso(戲謔、惡搞)表現的歌曲,並以歌手本身年齡層為主要敘事對象,因此足認利用目的是擷取原作部分內容,進一步添加自己觀點、評論,質疑『帥到分手』概念,具有高度原創性,利用著作性質是對原著作『轉化性利用(transformative use)』並非剽竊後偽裝成自己創作」進而認為屬於合理使用而不起訴。
周湯豪提出告訴沒什麼不對,當著作物確實被重製、改作時,權利人自己不需要負擔太重的「合理使用」判斷責任。
黃乙真抗辯沒什麼不對,當透過「對話」、「戲謔」方式在一個基礎上進一步創作時,確實無法完全迴避涉及客觀上「抄襲」的情況,但不是想侵害著作權。
檢方不起訴處分沒什麼不對,針對這樣的型態,確實有裁量認定空間,畢竟涉及刑事,檢方決定以不起訴處理也不能說沒道理。
那上級檢察署看法如何?法院見解又如何?怎麼會有每一方都不無道理的情況?是的,因此我們有時也謔稱「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上的 #黑洞 ,也真是有其道理啊~
這是一個有意義的案例,但後續仍有「再議」可能,我們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