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惡》結局提前外洩!製作單位報警追兇
說起來這種惡夢也不是沒發作過,電影產業尤其蒙受損失。因此現在在影片製作上,拷貝其實都是算得清清楚楚,以下這幾種措施,都是常見的預防作法:
- 觀影時嚴禁錄影攝影
- 影片均有"標記",甚至是數位指紋,有些辨識方法相當保密,從外洩資料比對,哪一管道一目了然。
電影拷貝外洩,損失票房甚為明確;電視結局外洩,導致流量可能大幅喪失,嚴重影響廣告收益,是對於著作權的重大侵害情況,不可小覷。
著作權法有以下規定:
第3條第1項第15款: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第15條第1項前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第24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第25條: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另外被授權方依據授權內容得合法使用者,限於具體的授權約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預防措施>
基於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實務上的做法,如何預防影片遭外洩?方法如下:
一、切實管制影片外流可能性,必要的製作過程僅交付可信賴者,全程監看,不留或減少拷貝。
二、控制未公開影片接觸人數,接觸者亦不可攜帶使用電子設備。
三、每一拷貝均留下清楚可供辨識的數位指紋等,或多種標記。明示之標記(例如浮水標"OO航空版")遏止盜錄、隱藏的標記可以清楚溯源。
四、接觸未公開影片之公司、人員均應擔保保密,不可以任何理由(包含工作、學習、參考等)留存拷貝。違反者,可以設定違約金,也可增遏止之效。
五、嚴厲追究外洩責任,以儆效尤。
<處理方法>
一、基於該等影片應認未獲授權而屬於侵害著作權,尤其在網路侵害之情況,在我國及多數國家,可以透過"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 Down)方式要求著作權法上網路服務提供者即刻處理,以即時遏止散布。
二、可以透過體驗公證方式,完成網路資料之存證,以利日後利用,避免遭刪除而無證據。
三、對於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可以訴請偵辦,採取必要的強制處分措施(含搜索、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