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在第4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第44~66條)能有合理使用依據,否則當然應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第65條,也另有"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規定。
倘聽眾基於個人紀錄或學習目的,適度的紀錄,符合"在合理範圍內"之解釋,可能可以透過合理使用,免除侵權責任。
有些老師或講者,會明白宣示,禁止進行拍照、錄音或錄影。如果此約定可以構成契約,例如同意者始可以參加或入場,購票、繳費前同意此要求,則雙方就此約定成立民事契約關係。聽眾、學生違反,當依據契約效果定其效力。但即使有此約定,學生及聽眾涉及違約,但還是可以依據本條約定,主張其並不負著作權侵害之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責任。相同見解,可以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電子郵件1000125號解釋二。
著作拳法第51條規定,有"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之限制。重製後出售,不符"非營利之目的",至於何謂"合理範圍"當然就必是視情況判斷,難有絕對的量化標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外也曾解釋:
1."補習班老師上課講授或書寫於黑板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學生抄寫老師上課內容,或予以攝影、錄音,均會涉及「重製」老師語文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補習班或老師)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TIPO電子郵件1060208號)
2."學生重製老師上課之ppt簡報資料與同學分享,若係重製所有ppt內容,亦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須徵得該簡報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TIPO電子郵件1011114b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