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5 著作物授權並非一定要書面 因應電影節或輔導金徵件必須謹慎

(說判決)「最後的臨別禮物」改編「天堂建築師」案

影視創作是結構複雜產業,需要創意者投入,也須經營管理人才與資金。

作者及創意者未必擅長行銷作品,對於如何參與各種徵件平台、資金媒合平台未必有經驗,有與此方面專家合作之必要,因此各方均應充分了解環境特性及著作權法,此為建構公平合理約定的首要之務。

#著作物授權並非一定要有書面

著作物之授權,並非法律上"要式行為",雖然未有書面,並不表示授權約定即不存在。作品有人來提案合作,是好的開始,但對於授權內容(包括授權範圍、時間、地域)等,均應妥適認識著作權並為約定,千萬不要抱著先試試看,有機會再說的心態。在作品改編過程中之產出,例如故事大綱,如果同意共同、改列著作人或掛名,這就是合法的約定,並不因為無書面而認為無效,不能於事後依據個人意思隨意翻異。

現在許多電影節、輔導金或徵件平台,允許不以完整劇本送件,改以劇本大綱送件。原著著作人如不擅於劇本或劇本大綱,同意由他人(包括媒合者)改寫,則此劇本或劇本大綱,已屬於合法授權。

#主張侵害著作權仍須詳為查證侵害標的之存在

在影視產業的資金媒合平台,可能會面臨劇本未完成即難以取得資金投資的窘境,因此在各種媒合平台,包括電影節,所揭示"劇本已完成",其真實情況如何?尚須進一步注意查證,尤其,如果要主張該"劇本"侵害著作權,更應切實核實侵權標的之情況,在每一個著作權侵害個案中,都需要將侵權物與原著作比對,以切實了解所謂抄襲之情況。權利人不宜僅以"劇本已完成"的外部資訊,即貿然主張著作權侵害,否則有面臨侵權標的物或許根本不存在風險。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29 號民事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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