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對於商家或產品批評,基本上是屬於言論範圍,除非涉及法律界線,否則不應該任意影響、干涉言論發表之自由,這是思考此類問題的基本原則。
【商店外觀、建築物外部,可以拍攝】
以紀錄片拍攝知名店家外觀,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建築物,屬於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既然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僅僅拍攝,不會有著作權法違反問題。
另提醒,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利用建築著作,應依據同法第64條明示其出處,否則,會有面臨五萬元以下刑事罰金的風險。(第96條)
【拍攝建物之店招,不會有商標法侵害問題】
拍攝建物之店招,如果「非作為商標使用」,基本上均不至於發生侵害商標權問題。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拍攝建物之店招,進而加以批評,基本上不致於讓消費者混淆,應不屬商標之使用。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固然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看似有關於「減損信譽之虞」之規定,但本條適用之前提條件嚴格,必須:
一、著名之註冊商標始有此權利,我國關於商標是否著名將由法院審查。
二、行為限於「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
三、客觀上引起減損商標信譽之虞。
拍攝知名店家,加以批評,仍非以上情況。
【注意妨礙名譽等基本法律規範】
言論自由,固然應為法律保障,但仍有其界線,此界線即為傳統「誹謗」之問題,此點在進行批評拍攝時,仍應注意基本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