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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I方式模擬人聲,許多範例已經出現。歌手以自己聲音,可以詮釋作品,歌手陳珊妮說:「我可能可以再出70張專輯,我還可以跟60年後的歌手合唱。」這是AI對於創作價值可能具有開創性的一面。
不過,我們馬上面臨,可不可以利用他人聲音,做各種運用的問題。這聲音來自於AI模型,不是傳統抄襲自其他創作,例如使用泰勒絲(Taylor Swift)聲音在廣播、電視、廣告,甚至產品之內?
一般來說,我們沒法用現行「著作權法」直接處理,傳統著作權法,必先有著作,一般人認為的「原作」,才進而有抄襲(重製、改作),尤其著作權法強調只保護「表達」的觀點(註2),既無原件表達,何來著作權侵害?
台灣的法制上,一般人想得到的還有人格權。民法第18條規定:「(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過大家應該注意到,沒有明確的「人格權」、「人格法益」定義,這靠著見解在形成。
大家是否有注意到?「名譽權」固然有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但「肖像權」其實是沒有的。但,肖像權目前在台灣,司法上可以說並無爭議,這是司法見解所確立的。
現在的問題是,人的聲音,尤其是名人、藝人的聲音,是否應該受到類似的保護? 大家怎麼看? 利用人總是希望無償利用,但如果您是名人、藝人本人,您顯然完全不是這樣想。
這問題遠比你想像的困難。
我們在2/5及3/27已經二度提過,插圖畫家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Karla Ortiz在加州提起的團體訴訟,被告包括Stability AI、Midjourney及DeviantArt,認為他們侵害了畫風,當然包含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風格」確實就是藝術家的生命,藝術家須經過多年才能經過摸索、嘗試,逐漸成就自己的「風格」,而即便有其風格,具體的作品,還是會需要投入,也就是風格作品,無法量產。這在聲音內容部分,又何嘗不是?而
AI的介入,此事將徹底顛覆。
我們必須十分關注。
註2:著作權法第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註3: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02 號民事判決為例(2023/3/13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