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產業操作再省思

先從15年前的案子說起,那時的台廠產業情況,版圖未定,競爭劇烈,與競爭秘密有關的保護方式,主要手段有二: 其一為營業秘密之保護,其二為競業禁止。

依據彼時情況,當時給客戶的忠告是,只要禁得起「競業禁止是否過當」的檢驗,宜以此為主要保護工具,理由如下:

一、營業秘密要件具專業性,台廠將面對二個問題:其一、不容易證明其秘密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其二、司法環境困難,無法肯定秘密性及秘密之經濟價值。

二、相對於營業秘密屬於廠商內在事項,競業禁止係屬外顯事實,需要面對的挑戰簡而言之就是合理性問題(無論在當時我國或外國,例如英國之參考案例)

在實證上,採取此一策略,確實獲得法院支持,贏得多件判決,包括商業週刊2003年10月出版829期這一件。這些判決,對於廠商的意義,不僅在於個案的圓滿,尤其是防杜後續的挖角、跳槽、侵害秘密,發揮重要警示作用。此廠商給予員工優厚工作條件,透過案例,也向員工及競爭對手同時釋出訊息,那就是”絕不姑息”,在後續10年發展上,此廠商非常成功。



另一個發生於2001年的故事,台廠見某產業發展前景可期,決定從無到有,投入此產業。並從產業領頭羊廠商處,挖角一整批工程人員從零做起。在台北市某路段大樓,夜間燈火通明,我與預計轉職的技術人員關鍵者及幾個重要核心夥伴,重行檢視聘僱合約,分析可能面臨情況,也提醒紅線誤踩。果不其然,消息逐漸外流後,收到大律師代理警(敬)告來函,但團隊兢兢業業,未逾紅線,幾經發展轉折、併購,此團隊於2005年成為世界最大蘋果代工廠重要基礎團隊。

同時還有的故事,則是見到以營業秘密請求保護之案子,尤其是以刑事妨害秘密罪所進行的案例,無論在台北或新竹,均是一但投送入檢察署,即進展緩慢,甚至無聲無息。理由不外乎,無論是法院或檢察署,對於秘密一事的認定,其實非常頭疼,幾乎可以用頭痛欲裂來形容。訟爭兩造,一方將秘密說得如何關鍵與重要,另一方就會強調其普遍性及無價值。到底要相信誰?每個動作,包括送請第三人鑑定,都牽一髮動全身,本質上既然始於「秘密(與否)」之爭議,客觀上也不是那麼容易認定,從彼時開始,冀圖以營業秘密手段保障競爭優勢,依據所知悉資訊,以翻船的多。

而接下來10年的發展情況如下:

一、 在營業秘密保護上,國人迷信刑事手段的強制力,卻沒有第一時間解決上開實務上面臨困境,雖於2013年直接在營業秘密法加入刑事罪章,但執行層面仍無欠足夠補強。

二、 在競業禁止保護上,基於勞動權益保障之提高,對於競業禁止之限制隨社會發展情況增多,並於2005年,參考以往司法案例見解,以明文方式訂定於勞動基準法第9-1條。

目前的實務情況是,在營業秘密保護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正是目前情況之寫照,執行層面未獲足夠補強之結果,產業對於保護情況不甚滿意,惟就統計來看,基於國際產業競爭加劇之現實,相關案件確實有增多趨勢,依據一份2017年的報導,自2013年至2017年5月止,檢調單位受理偵辦57件營業秘密案件刑事案件,起訴27件,但僅有2件判決成立。[1]

在競業禁止之司法經驗觀察上,相較於15年前,也呈現司法檢驗要件較多,也較為嚴格之情況。

綜合15年以來的觀察,我會提出這樣的建議:

一、 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是產業保護機密的二道重要工具,且相輔相成。相關的司法見解,變動非常劇烈,只能夠不斷視當下情況檢討,當年可行的法律設計,多年後(例如糾紛發生時)也可能遭致困難,是這類問題的宿命,無法完全避免。

二、 除了法制面最新見解,一般來說,營業秘密的證明難度較高,需花費更多心力、資源去說服檢方及法院,這是本質所使然;相對來講,競業禁止雖也有越來越高的法律障礙,但因係以外顯事實,配合上法律要件之檢視,對於法院來說,較易於掌握,所以仍是重要工具,但如果司法見解發展至需同時檢驗秘密侵害,那也將陷入營業秘密案件之困境,自無待言。

三、 對於廠商來說,在操作面上,現時可以進行以下工作,首先檢視關鍵員工,其是否完整簽立符合現下法律要求的競業禁止承諾。再以關鍵員工為核心,檢視其所接觸的核心機密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如此做法的好處是,清楚區分那些人確實必須簽屬競業禁止,而非一概簽屬,且容易設置合理機制,例如獎勵或者違約罰則,針對客觀的秘密,也比較容易清楚特定。

四、 對於員工或其後任職的廠商,在操作面,建議清楚盤點曾簽立之競業禁止承諾範圍(包括有效性檢視),以免捲入無謂之糾紛。

至於最近興起的另一個主題,則是「敏感科技保護法」,但此法複雜之原因,實源於其動機及目的,均不明確,因此產業界對此尚屬意見分呈狀態,但這是另話了。

[1]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822305

參閱:
以競業禁止條款保障競爭秩序目前難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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