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1日 星期六

NewJeans 爭議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為何法院先處理「保全/假處分」?

摘要:以 NewJeans 與 ADOR(HYBE)專屬合約爭議為例,整理「保全/假處分」在娛樂合約戰場的真正用途:如何用暫時處分先把風險「凍結」,在終局判決前如何先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繼續活動、接代言、使用團名與內容資產(IP);並提供品牌方、廣告公司、合作平台在紛爭期間一些操作上的重要建議。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林發立律師


談 NewJeans 與 ADOR 的爭議,多數人先關心「合約到底能不能解?」但在實務上,真正會先影響市場、合作方與現金流的,往往不是終局判決,而是在保全/假處分(暫時處分)已經開始。


因為娛樂產業的特性很殘酷:

一個季度、一個檔期、一場演出、一次代言窗口,錯過就回不來。

等你打完一、二審,市場已經換季,甚至同質競爭對手已如過江之鯽。


所以在「專屬合約」類型爭議裡,法院常見的第一步不是判誰對誰錯,而是先問:

在終局判決出來前,若讓某一方繼續做下去,會不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若先暫時禁止,對另一方的損害是否更小、是否更可回復?


這就是保全/假處分的本質:先把風險暫停,避免一邊訴訟、一邊把市場做完、資產搬走、名聲與商機消耗殆盡。


一、保全/假處分到底在「凍結」什麼?


以偶像團體或藝人專屬合約爭議來說,法院最常被請求凍結的,通常是以下幾類:

  • 商業活動/代言/演出
  • 是否可以接新代言、上節目、巡演、參與商演
  • 是否可與第三方簽「排他」或長期合約
  • 名稱與識別(團名、藝名、Logo、口號)
  • 是否可用原團名、或改用新名(例如 NJZ)
  • 是否會造成市場混淆或「借勢」效應
  • 內容資產(IP)與渠道
  • 音源、MV、社群帳號、周邊素材的使用、上架、再利用
  • 已完成作品的宣傳、分潤、下架與否
  • 對外聲明與聯絡合作方的方式
  • 是否可對外宣稱「已解約、可自由合作」
  • 是否可直接聯絡品牌方或平台洽談(繞過經紀公司)


這些都不是小事。因為它們一旦發生,通常很難「事後復原」或金錢填補困難。

例如:代言拍了、素材放了、平台推播了、粉絲被導流了,縱使將來判決反轉,損害也不可能完全回到原點。


二、法院在想什麼:三個核心判斷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或雙方律師)往往會圍繞三個問題交鋒:


1) 你主張的權利,看起來有沒有「合理可能性」?


不是要你先證明 100% 會贏,但至少要讓法院覺得:

你的主張不是空話,有初步證據支撐。


2) 若不先暫時處理,會不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娛樂產業最常見的難以回復包括:

品牌形象與市場定位被不可逆改寫

合作資源被長期綁定(排他條款)

粉絲導流、商譽轉移、渠道控制權改變

內容資產被大量使用、擴散、再授權


3) 權衡利害:先禁止會不會更不公平?


法院會衡量:

若先限制藝人活動,是否過度影響生計與職涯?

若不限制公司權利,是否放任「既成事實」吞噬終局判決意義?

最後形成一個“暫時的平衡點”。


這也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很多案子在保全階段的裁定,不一定是全有或全無,也有可能是「部分允許、部分禁止」,例如:

可以維持既有活動但不得新增代言;可以演出但不得使用特定名稱;可以發文但不得宣稱已解除等。


三、對品牌方/廣告公司最重要:紛爭期間你跟誰簽才安全?


這是我最想提醒市場的一點:

當藝人或團體處於「合約爭議 + 保全攻防」時,合作方最大的風險不是八卦,而是日後萬一合約無效/侵權連帶/下架成本。


建議考慮諮詢律師,並至少要做到三件事:

(A) 要求「權利保證」文件

合作對象必須明確保證:

其有權簽約、有權授權肖像/名稱/演出

目前不存在排他或禁制令(或已揭露所有風險)

若發生保全裁定或終局敗訴,願意承擔下架、替換、賠償


(B) 合約要放入「保全事件觸發條款」

建議寫得非常具體:

一旦法院裁定限制合作或限制名稱使用:品牌方得立即終止或暫停素材上架/投放的撤換時限與責任分工

代言費支付節點改為「分期 + 可暫停」


(C) 萬一遭遇保全/假處分,「回收條款」要先談好

包括:

社群貼文、影片、廣告素材、門市陳列、電商頁面怎麼處理?

由誰下架、誰負擔更換成本、既有曝光是否算績效?


建議不要等到假處分裁定出來才談,通常已經太晚、成本巨大。


四、給創作者/藝人方的一句提醒:聲明與行為要一致。


很多人在紛爭期會做兩件事:

  1. 對外發聲、主張解約正當性
  2. 同時進行新合作或以新名重新出發


這在公關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攻防上,對方通常會用以下角度反擊:

你是否在製造不可回復損害?

你是否在導致市場混淆、掏空原合約價值?

你是否想經由造成既成事實以逼迫對方就範?


所以,若你真的要走新合作路線,我的建議比較會是:

  • 對外說法保守、避免斷言「已完全自由」
  • 合作合約務必設計保全風險的退出機制


儘量避免使用高度可識別且可能爭議的資產(名稱、Logo、既有帳號、既有作品素材),不過現實上這一點確實很難做到。


五、結語:保全/假處分不是配角,而是最先決定你能不能繼續做生意


在娛樂合約爭議裡,終局判決才會決定「法律上誰對誰錯」;但在那之前,保全/假處分往往先決定一件更現實的事——這段期間你還能不能繼續活動、繼續接案、繼續把檔期做完。


提醒對象:

藝人/經紀公司:你們要知道,對方一旦申請假處分成功,可能立刻影響你能不能演出、能不能接代言、能不能用團名與社群資產。

品牌主/廣告公司/平台方:你們要更早把風險寫進合約,因為假處分一來,最先爆炸的常常是「素材已上線、檔期已排、錢已花」卻不得不停掉。


所以,越早把下面三件事先設計好,就越不會在事件爆發後被迫全面踩煞車:

  1. 風險條款:一旦被裁定限制活動或限制名稱使用,如何暫停、解約、退費與賠償。
  2. 授權鏈:到底誰有權授權「名字、肖像、內容素材」,避免簽到無效授權。
  3. 素材回收機制:要下架、撤換、改版時,誰負責、多久內完成、成本誰承擔。


否則常見的結果就是:

事件爆發後,整個專案被迫停擺

合作方為避險集體撤退

下架與替換成本失控(店頭、投放、電商、社群全部要撤)

還沒等法院做出終局判決,就先輸掉檔期、聲量與商機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林發立律師





NewJeans 爭議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為何法院先處理「保全/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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