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所創作的作品,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看似容易的問題,其實有其複雜性。目前已經有些APP,可以依據操作者輸入條件(例如字眼或情緒),參考喜歡的音樂類型(機器內都有大數據,不奇怪吧),輸出一首訂製的個人樂曲。
一個有趣的啟發例子,"New Rembrandt"是一群荷蘭工作者,於2016年所創製的系統,描繪成的畫像,它能否擁有著作權?又該由誰擁有著作權?
另一個觀察角度,其實現在各位在創作攝影作品時的調光、修圖,也都是經過程式精密計算,甚至一樣透過一個指令,將圖形一次完成處理(批次處理)。
這其實不是簡單的問題,但對於著作財產權及AI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如果均給予著作權保護,背後擁有大數據及強大AI能力的系統及廠商(例如Google及臉書),會不會成為最大的權利人,許多智能產出被壟斷?
如果均不給予保護,以這角度發展的技術,甚至是藝術家,其權益是否將受剝奪?
非人類創作,目前許多國家表明不予保護。美國Feist Publications vs.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 Inc. 499 U.S. 340 (1991)案例,清楚表示機器創作無法受到保護。西班牙與德國,也清楚表明僅有僅有"人類"創作受到保護。
但應該注意的是,有些國家(法域)願意對於特定的程式設計者給予創作人權益,包括香港、印度、愛爾蘭、紐西蘭及英國。此可以英國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案(section 9(3) of 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CDPA)為代表,它規定:"電腦生成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以安排必要創作過程者為創作人。"不過英國實際案例中,也出現因為認為電腦遊戲玩家之輸入並非藝術性,欠缺藝術貢獻之勞動,而否認其具有創作人地位。
這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攸關AI創作人權益、產業發展甚至著作權法制的走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此問題也非常關注,曾於2017年以專文家以介紹。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