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是趣聞,也是重大新聞。

勒 史蒂芬 L.(THALER, Stephen L.)以人工智慧系統(AI),稱為「DABUS」進行「發明」,並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引起了 #AI究竟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的喧然大波。

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可認定為專利發明人,專家認為AI發展里程碑

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此概念領先的問題,處理的異常謹慎。至今,在美國、英國、歐盟遭到拒絕(包括司法審查);但在南非、澳洲,則似乎獲得初步肯認。美國專利局認為: 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這次,台灣不是局外人,他也來台灣申請了。他在2019年11月5 日即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台灣主管機關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108140133 號審查。申請書所載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DABUS。智慧局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但申請人拒絕,智慧局則依專利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之處分。申請人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於今(2021)年8月19日,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駁回,理由認定: 我國現行相關法規之規定,發明人不僅應為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進行精神創作而有實質貢獻之人,且應為「自然人」,而AI不是法律上之人。

相關的報導及討論不少,有興趣者可以自行查閱觀看。

本文要提出的,是此案例的重要歷史性影響,它不會僅僅是趣聞。

我們曾多次,提到AI創作,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影響,也呼籲必須重視:

2018.8.29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
2018.12.3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II)
2019.3.17 AI與著作權(III)
2019.5.30 有關"自動生成分析報告"的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判決

AI能否擔任智慧財產權的著作權人或發明人,其實是直指核心的大事,將影響智慧財產權日後版圖的嚴肅問題。

凡承認AI可以為創作人、發明人前,其一,必須理解智慧財產權本質上完全是法律創造的權利,不是實體物,且於承認之後,將賦予一定程度的壟斷地位,對於侵害者,法律助你一臂之力,排除之。著作權,各國多採創作主義,不須登記,一經創作完成,即擁有權利,我國發明專利權,須經審查,但送件多已自動化,快得不得了,更有新型專利,原則並不實質審查,從申請到發給專利,可以一氣呵成。而智慧財產權均有一個概略的基本原則,先申請先保護。(細節很多,在此不談)

承認AI可以為創作人、發明人前,其二,應該要知道,AI的「版圖」目前究竟是如何? 毫無疑問,舉凡網路資訊巨頭,均擁有過人之AI能力,不管是蘋果、臉書、谷哥或微軟,還有更多更多。驚悚一點的,<劍橋分析>一書印象猶在。

在以上二者的理解之下,談AI是否能為創作人或發明人,就一點都無法輕鬆了。擁有AI之巨人,有能力依循「承認AI為創作人、發明人」之法律制度,相當程度壟斷智慧財產權,這並不是危言聳聽,這正是相關學者、組織,對此議題深深憂慮的原因。

近期另一新聞,<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旋律是否雷同一事,也激起眾人討論興趣,我們很清楚可以透過黃明志、周杰倫等人的發表的看法,清楚理解,創意的有限性。
Namewee 黃明志臉書
新歌前奏遭指似韓團 周杰倫駁:相同和弦早用過

如果AI可以為著作權人,他可以輕易透過運算,將可能的旋律組合完成並發表,並先取得著作權(或使他們都沒有著作權),這也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一群有意識之人,正在做的事:

「版權流氓」終結者:6天時間,寫出687億段旋律,全部無償讓大眾使用

但不承認AI可以為創作者、發明人,是不是讓人比較安心?其實也不盡然,現代的創作者,創作過程借助AI,其實是很稀鬆平常的事,不讓其具有法律地位,亦為其作品可能無法受法律保護,亦可能意味「侵權無責」。大家不要以為這跟自己沒太大關係,現在透過APP,看您的長相,繪製出一些圖像,甚至產出個人心情專屬音樂旋律,其實是一鍵到位。您能否同意,這些東西都沒有「權利」,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自由運用?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此問題也非常關注,曾於2017年以專文加以介紹,我在2019.3.17文章中,說道:「我比較傾向英國教授Andres Guadamuz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雜誌(WIPO Magazine)上發表看待AI與著作權的方式,先謹慎地看待發展,尤其從各國相同或不同思維與法治觀察起,甚至諸多是透過個案,但不急著做結論。」至今,還是一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