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最聰明,只有更聰明 - 經紀約分潤機制的安排

經紀報酬怎麼算,以我國經驗來看,從抽成10%-50%都不算少見。隨著經紀業種不同,其百分比分布情況也不一樣。

以演藝經紀來看,可能以10%到40%為常見,其中又以20% 、30%、 40%較多。通常情況是,隨者藝術家知名度越高,經紀人分潤比下降。我國電視演藝中另有一種類型,就是演員成為所謂基本班底,與電視公司自己旗下經紀公司簽約,此時電視公司將給固定班底演員較多演出機會,其經紀人抽成,會比以上情況少一些,但如果演員獲得演出以外的合作機會,例如廣告、活動等,就會安排比較高的經紀人分潤比例。

如果以文化出版來看,其經紀人可能分潤比經常有40%、50%甚至更高情況,原因之一,在於文化出版經紀人,有時是兼任型態,可能身兼出版發行商,其可能係以工作室型態提供藝術家完整支援,因而合約設計上分潤較多。

計算上,除抽成百分比,也必須注意另一個重點,是究竟依據藝術家所得直接分潤,還是將其扣除成本後再予分潤。在模型中,藝術家不扣除成本拿取60%的安排未必比須扣除成本分取70%拿的少。

在應屬相當可信的某論文中曾提出此一模型,藝術家總收入為442萬元,成本為80萬,如果「不先扣成本,藝術家本身分取60%」,將比「先扣成本,藝術家本身分取70%」,藝術家所得反而高一些。*




對於先扣除「成本」,還有一個問題也必須注意,也就是「成本」之認列是否能正確認知,甚至誠實可信。創作初期投入,成本投入有時是非常巨大。如不能正確認知,面對扣除成本後之少許餘額,分潤比再高,藝術家仍將難免失望。以實務上發生爭訟案件觀之,以不扣除成本,直接以藝術家取得酬勞分潤的契約安排,似乎還是比較多。

今(2017)年文化出版界,年初曾爆發知名漫畫家與經紀公司爭議涉訟,爭點之一,就在於合約安排扣除成本後才分潤,則成本扣除是否實在?所餘金額是否正確?藝術家未必是經營專家,不一定能正確理解經紀人先前投入所耗費之成本,加上雙方是屬於商業性質合作,藝術家並非公司內部合夥人或投資者,未必能正確看到成本支出,因此如果要先扣除「成本」再予分潤,除非雙方有相當信賴關係,否則易生爭執,即便原有的信賴關係,也可能因此受到損害。綜合實務經驗,一般性的藝術家與經紀人合作,也許以報酬不扣成本直接拆賬方式,較為清楚明確,比較不容易發生爭議。

*參考資料來源:張鈞甯,「我國演藝人員經紀管理之法制問題」,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

原發表 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