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抄襲,可以比對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但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1條訂有明文,已經敘述過多次了。
至於表達上是否有抄襲,一般還是以「接觸」及「實質相似」來做判斷。其中,「實質相似」是可以鑑定的。
2000年曾發生江蕙MV作品「晚婚」,是否「抄襲」幾米「向左走、像有走」之爭議。法院將作品,例如「下雨用衣服遮雨,在紙條上互留電話後分手」等10個場景拆分,並進比對,認為10項重要事件之次序與角色互動關係中,僅3項構成實質近似,就整體來說,則無法認定有實質近似的事實。外部鑑定人,鑑定結論亦屬相同,進而認定無侵害著作權疑慮。
創作是生活經驗的累積,不能因為創作受某些美好作品的啟發,即認為嗣後的產出即屬抄襲,究竟有沒有「表達」的抄襲?究竟有沒有「實質近似」?是需要專業比對的過程。過於快速武斷的評價,不好,對大家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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