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必須關注「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

我們先前針對藝人究竟是否得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抑或必須以「薪資所得」報稅,曾經為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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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就支領「薪資所得」的藝人所支領者,能否扣除必要費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即使是「薪資所得者」,仍應許其將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必要成本費用予以扣除;換句或說,藝人是受雇於公司之名模、藝人,雖然是向公司支領薪資所得,但其因為工作之需, 支出必要之費用(例如治裝、化妝、交通等),一年下來遠逾薪資特別扣除額,應該允其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這個例子正是藝人林若亞,她的案子承審法院(法官)正是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申請人之一(另一申請人是知名學者陳清秀老師)。這個不合時宜的限制依據大法官解釋,必須在2019年完成修正。先前,已有部分相關新聞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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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目前更進一步清楚的資料顯示,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以及進修訓練費等3項目,且各項減除的上限,擬定為薪資收入的3%。

果如此,目前我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能於明(2019)年,從128,000元調高至200,000元,因此您的年薪資所得必須超過2,222,222元,且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以及進修訓練費均得合法報支的情況下,依法報支費用,對申報人(藝人)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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