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職業、受託工作,可能接觸機密資訊,一方希望將機密資訊持續保持秘密狀態,就會要求簽立保密條款。
簽署保密條款,有時是為維持產業競爭優勢,有時是為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專利在申請前不得公開,但此時如有委外必要,則可能會要求簽立保密條款。又例如,基於各種動機(如購併),進行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 “DD”),此時會面對必須將公司內部機密資料展示予外部人的情況,因此也可能會要求簽立保密條款。
誰用保密條款?
很多情況都可能會用到,因此要求簽署的情況會很多,在商業上遇到對方要求簽立保密條款,並不奇怪。關鍵在於,保密的標的為何?違反的效果又如何?這就涉及保密條款是否完善、是否公允的問題,我們也許先看看實務上經常發生的保密條款爭議,進而比較好確認如何面對保密條款。
實務上保密條款經常遭遇的挑戰?
保密條款發生爭議時,經常涉及二部分:其一,什麼是保密標的?其二,違反的效果?
如果沒有在保密條款合約內明確定義什麼是秘密,則可能會落入必須以營業秘密法的角度,來檢視是否屬於機密的情況。營業秘密法第2條如下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在討論上,我們一般將之簡稱為「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三個要件。在實務操作面向上,我們先簡單說結論,要滿足這三個要件,其實並不容易,必須要由主張秘密存在、秘密被洩漏、秘密被侵害的一方,先負起舉證責任,而從實證案例觀察,舉證失敗,敗訴之比率,偏高。原因多有,非本文著墨重點,但可以知道,如果保密條款未就保密標的做設定,委諸法律(例如營業秘密法)判定,保密條款之效力遭到挑戰可能性很高。
所以在實務操作上,我建議,有使用保密條款必要之情況,不要偷懶,情境上如果有很清楚可以預先想定的標的,可以直接把它寫成保密標的,建議甚至可以直接以條列或例示方式具體列入,以免再陷認定之煩。
另一個保密條款在實務上的重要爭議情況,是有關於損害,亦即因保密條款違反所發生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秘密性的東西,可能不易以外顯證據評估、證明其價值,在請求損害額時,再度陷於舉證不成功之局面。克服的方式,很多專家會說設計違約金,甚至告訴您,設計"懲罰性違約金"。實則,我國司法實務,並不太買學說的帳,只要涉及違約金,不管名稱是哪一種,法院大多會實質審酌損害情況,因此,這是一個較難的問題。設計違約金條款還是有必要的,但在具體被侵害時,如果有秘密外顯的經濟價值,例如(前例的)類似的合理授權金,那就有可能採為參考基礎之一,這階段,通常非常仰賴有經驗的專家具體協助。
何時用保密條款?與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之關係如何?
面對需要揭露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秘密予不負保密義務之人的情況,建議就需要簽立保密條款,至於簽立方式,在瞭解上開經常發生的爭議之後,應該可以知道,如何將秘密(保密標的)設計為可得日後確定、特定,以及制裁、違約條款,自然是設計此類條款最重要的。
所以在實務操作上,我建議,有使用保密條款必要之情況,不要偷懶,情境上如果有很清楚可以預先想定的標的,可以直接把它寫成保密標的,建議甚至可以直接以條列或例示方式具體列入,以免再陷認定之煩。
另一個保密條款在實務上的重要爭議情況,是有關於損害,亦即因保密條款違反所發生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秘密性的東西,可能不易以外顯證據評估、證明其價值,在請求損害額時,再度陷於舉證不成功之局面。克服的方式,很多專家會說設計違約金,甚至告訴您,設計"懲罰性違約金"。實則,我國司法實務,並不太買學說的帳,只要涉及違約金,不管名稱是哪一種,法院大多會實質審酌損害情況,因此,這是一個較難的問題。設計違約金條款還是有必要的,但在具體被侵害時,如果有秘密外顯的經濟價值,例如(前例的)類似的合理授權金,那就有可能採為參考基礎之一,這階段,通常非常仰賴有經驗的專家具體協助。
何時用保密條款?與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之關係如何?
面對需要揭露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秘密予不負保密義務之人的情況,建議就需要簽立保密條款,至於簽立方式,在瞭解上開經常發生的爭議之後,應該可以知道,如何將秘密(保密標的)設計為可得日後確定、特定,以及制裁、違約條款,自然是設計此類條款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