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從專家的角度,談幾個這個新聞沒報導,但重要、有意思的部分。
本案原告,係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採敗訴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機制,這是基於防止濫訴的原理而設計,因此,對於外國人(含外國法人)如在我國起訴,其有無能力負擔終局的訴訟費用?會不會官司打一打跑掉,連訴訟費用的不付?成為起訴時重要的事項。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酌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9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對於外國人在我國起訴,於一定條件下,須提供「訴訟費用擔保」。這也往往成為遇到外國人起訴時,必須面對的第一個戰場。
有一種情況,外國人可以不必另外提供訴訟費用擔保,那就是外國人在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的情況。
早年對於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能否認為屬於「資產」,迭有爭執,但在近十餘年來,可以說基本上已經肯定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可以做為「資產」認定。多則實務見解認定,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所謂之資產,並不以有形財產為限,故專利權及商標權屬資產,專利權或商標權均可收取專利授權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96年度台抗字第771 號、93年度台抗字民事裁定)
即使認為屬資產,如何認定價值。在本案中,智慧財產法院有幾個重要認定,以及數字資訊,可以讓大家參考。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有關專利資產之認定,以專利鑑價為之,本事件並且以「成本法」為認定之方法。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見解,成本法包括以下二大項目:
1.專利權人應繳納申請費用與年費。
2.專利權人取得與維護專利權之費用。
「專利權人應繳納申請費用與年費」主要為政府規費,而「專利權人取得與維護專利權之費用,則包含支付給專業者之費用,法院參考當事人提供證據,採計美國在台協會提供關於如何在臺灣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建議-PROTECTING YOUR IPR IN TAIWAN:A TOOLKIT,認為外商在臺每件專利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費用,含撰寫說明書在內, 約為美金1 萬元,折合約32萬元。
本事件系爭專利,依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其「專利權人應繳納申請費用與年費價值為146000元,其「專利權人取得與維護專利權之費用」為320000元,一件專力資產價植即為466000元。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