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依據台灣現行、通說、多年的觀念,不罰。(事實上,有些國家有意見,再說)
但水貨,或是購自代理商正貨,但卻另行開店擺攤銷售,看起來也很刺眼。
此時,可以從幾點來處理:
一、確定有無仿冒品,有仿冒品是大事,另外談。
二、在沒仿冒品的情況下,該商家使用商標,進行商品行銷,可檢驗以下二部分:
(一)商標使用是否合法:商品是正品是一回事,但把商品之商標拿來作為行銷商品使用,商標權人仍然還是有機會主張商標權侵害。但因為商品為正品,來源正當,因此這跟商家使用商標的表述方法有關。司法院2017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曾經提案討論,但就結論來說,如果符合一些條件,例如:
1.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
2.使用他人商標為必要行為;
3.使用之結果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則其商標之使用,可能可以免責,反之,仍可能有責。
(二)原廠/代理商就該商品銷售,投入大量廣告、行銷成本,以建立品牌知名度,如另一商家銷售同一商品,即使非仿冒品,未有任何標示或說明與原廠/代理商之營業活動區隔,無積極區隔其與原廠/代理商係屬不同之經銷通路,易致使人誤認其原廠/代理商具有一定之商業合作關係,將會涉及意圖攀附他人之商譽及榨取他人之努力成果,其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虞。這在2001年,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做成處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