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著作權

Credit: 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黑洞照片是否為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


不對喔。智慧財產權法制裡,多採屬地主義,因此認定有無著作權,還得先看看是依據哪一國的法制來認定,這張照片的製作過程,從取得數據,到數據處理,進而輸出影像,甚至後製,歷時多年,歷經多國。看起來也很難講得清楚。因此,本文還是以台灣法的觀點,來看這張有趣的照片。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這張照片,應可認屬於著作。

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它可能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

誰擁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有趣的是,這張照片,係經由多個電波望遠鏡取的大量數據,存放於超過500公斤的硬碟裡,經由包含29歲工程師鮑曼(Katie Bouman)在內超過200位科學家不眠不休,經過多時分工完成。哪個階段只是觀測數據,哪個階段產生圖像,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最低)創意高度,進而產生著作權?除了事件視界望遠鏡(Event Horizon Telescope,EHT)團隊,外界其實並不明瞭,我也相信這不是EHT團隊科學家關注的核心問題。

這個成果是由EHT團隊公布,但團隊並非法人,更非自然人,如要進一步釐清著作權誰屬,只有EHT才有權加以進一步闡明。目前,EHT僅標示為"Credit: 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如已提供公眾使用,任何情況任何人都不再擁有著作權?


解釋上,如已經提供公眾使用之著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即不再可能擁有著作權?事實上,如果在原著作上加工、作出說明、翻譯,達到另一個著作權法要求的創意高度,就這個部分,加工者是可能取得著作權的。古老的樂曲、古典的繪畫,雖然著作權保護期間早已經屆滿,但在這些作品上加工產生新創作,或作出說明、翻譯,還是可以就這些部分擁有著作權。

只不過,"視覺中國"這次僅就單純影像,透過其習有的管道取得(一說為歐洲南方天文台ESO),既未經加工、說明、翻譯,即制式的聲稱其擁有權利,並對照片使用作出限制聲明,這當然是太離譜了。

對於這一類已經提供公眾使用,而有意釋出著作權的情況,可不可以要求後續使用者基於"共創"思維,也必須將其可能擁有的著作權貢獻於公眾?有辦法的,最常用的,就是CC授權(Creative Commons)。

什麼是CC4.0?


針對前開"視覺中國"聲明著作權事件,歐洲南方天文台(ESO)則稱:"ESO網站上發布的圖像均為CC4.0授權。"



這是一個共創的權利約定條款,簡單來說,"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為互相約束之內容。有興趣進一步了解,可以參考:


如果以ESO所採用的內容來看:


是只有要求"姓名標示",可以改作、可以分享,也可以商業目的而使用。

不過,有趣的問題在於,一如前述,這張照片,是眾人的心血結晶,也不是ESO所獨立創造,因此,ESO對於其擁有著作權標的之聲明,能否代表EHT對於這張照片的最後聲明,也不無疑問。

那我可以不可以使用黑洞照片?


依據目前情況來看,問題不大,如果將黑洞的探索及照片視為人類科學成果來看,應該也沒人會主張擁有著作權而需付費取的著作權授權,不管是非商業,甚至是商業使用,可能一時間都不會有人出面主張權利,畢竟權利屬於何人?目前都還未有定論。未來,應該視EHT對於這張照片的態度而定,至於商業使用,風險只能自行判斷。

不過,這張照片的成果,歸功於EHT應該是無疑的,EHT要求標示"Credit: 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還是應該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