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新聞】競業禁止條款係以外顯事實探究,法院較易於掌握,所以仍是競爭優勢維持重要工具

新聞: 幹部跳槽、圖利明基上億元 法官判違競業禁止約定

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二者是確保產業優勢相輔相成工具,缺一不可,各有其優勢。

近來台灣深受產業秘密外流之困擾,在 #營業秘密 侵害保護制度上發展迅速,原因包括:

1.產業要求,政府並已檢視修正營業秘密法,使檢察官可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2.法務部訂頒重要的「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並以「釋明表」對偵辦方式及腳步劃線對齊,希望提升偵辦效率;

3.我國政府部門及外國商會,再三要求提升營業秘密保護力度;

4.美中貿易戰下新秩序形成過程,我國之定位選擇。

但營業秘密受制於所謂【三要件】檢視的宿命,司法裁量固然有空間,卻也是不可完全迴避的障礙。

基於二十年經驗觀察,我曾在2018/8/30指出:

「二、 除了法制面最新見解,一般來說,營業秘密的證明難度較高,需花費更多心力、資源去說服檢方及法院,這是本質所使然;相對來講,#競業禁止 雖也有越來越高的法律障礙,但因係以外顯事實,配合上法律要件之檢視,對於法院來說,較易於掌握,所以仍是重要工具,但如果司法見解發展至需同時檢驗秘密侵害,那也將陷入營業秘密案件之困境,自無待言。 」

全文請參閱:
營業秘密保護產業操作再省思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88.html

本件新聞案例,又是一個實證。雖然證據資料上難認被告已經侵害營業秘密,但外顯的競業事實,通過檢驗的競業禁止條款,法官基於是非之心證,取得可以基於確信裁判的工具。

二制度本來就具有高度專業性,完整洞察發展脈絡,具有充分操作經驗,深知產業運作狀況,才可能正確運用、採取方法,在有限資源下發揮實效。營業秘密保護、競業禁止約款違反事件(案件),任一環節經驗不足、步驟錯誤,都不會成功,我可以很明確這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