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騰訊的反壟斷決定

 台灣的影視音產業,跟中國市場密不可分。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7月24日對於 #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認定涉及「#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即台灣公平交易法有關「結合」之規定),未經依法申報。且已排除市場限制競爭效果,做出具體的決定。此案例至為重要,其主要情況,對音樂授權市場之可能影響,在此簡單說明。


#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是中國於2007年8月30日頒布,並於2008年8月1日實施。有關「經營者集中」規定在第四章。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採事先申報制。並以申報一定期間,未經告知進一步審查或不准,即可實施。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禁止。


如涉及違法,則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管監督管理「經營者集中」的機關是市場監管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本案是「反壟斷法」實施後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以「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件案例。


本案於2021年1月25日立案調查,處分書於2021年7月24日做成,過程中,經通知騰訊答辯說明,騰訊並未答辯。


騰訊一般認知為中國公司,但法律上為開曼群島商,被收購公司為「中國音樂集團」,為維京群島商。但二公司均主要在中國境內運營。


本件收購事實發生於2016年7月並於該年年底完成。


「市場」是反壟斷(公平交易)認定時不可忽視的先決問題,並直接影響調查結論。本件交易之「#市場」,界定為: 

(1)交易雙方存在橫向重疊的 #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2)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是指通過電腦端、手機端或者其他智能終端的程序或網站,以在線播放或下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版權音樂錄音製品播放服務的平台。

(3)網路K歌、網路直播、短視頻平台等雖也提供與網路音樂相關的服務,但其核心功能、應用場景、商業模式、市場進入等與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不具有緊密替代關係,不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4)由於音樂版權的授權受各國著作權法規定限制,具有明顯的地域差異,中國的網路音樂播放平台獲得授權的音樂版權傳播範圍一般為中國境內,且主要面向中國境內用戶,因此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2016年7月當時,市場情況如下:

(1)活躍用戶:33.96%(騰訊)、49.07(中國音樂集團)

(2)使用時間:45.77%(騰訊)、39.65(中國音樂集團)


合計市場份額超過80%。


銷售金額合計約佔相關市場總收入規模的70%。

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合計:

曲庫數量佔市場超過80%


獨家授權佔市場超過80%。


QQ音樂(騰訊)與酷狗、酷我音樂(中國音樂集團)為市場前二位,為緊密競爭者。在二公司集中後,市場競爭者進入活躍度下降明顯。


其影響:

1.#競爭減少。

2.#獨家授權資源 遭鎖定,新進入者成本高,進入困難。這裡,行政處罰決定書特別提到「由集中帶來的市場規模也使其有能力通過提前支付不可返還的 #高額預付金 等方式向上游版權方支付版權費用,可能進一步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3.影響使用者 #轉換 意願。


決定書提到「騰訊通過本項集中在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對其進行獨家版權授權,或者向其提供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也可能使騰訊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有趣的是,雖然在集中完成後(2017年底)市場進入活躍度下降,但競爭對手市場占有率,從當時不足6%增長至18%,跨界與動態競爭方興未艾,並指出「#短視頻」也有可能成為競爭者。


在調查後,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沒「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而是採取具體的「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也是最重要的部分,茲照錄:

1. 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台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協議或協議條款。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

3. 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情況、用戶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權方報價,不得通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另處罰最高額50萬元。並要求日後必須注意申報。


#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


在中國市場從事創業,曾經有一句很夯的說法,只要法律沒說不行的,你都可以嘗試。例如電子支付等,中國發展蓬勃也跟民間的這個認知有關。


但真的是如此嗎?


畢竟要跟國際接軌,很多的法律架構及監管不可能置之不理。當年沒有法規介入,並不代表日後不會監管,這形成一個投資及發展上的不確定性,再次凸顯法律風險分析之重要。


本件騰訊案處罰有幾個值得注意之處:

(1)並未禁止本件「集中」(結合),或要求出脫持股等。顯示還是允許巨頭合併。但對於日後的「集中」重申監督要求,顯示監管力道加大。

(2)中國的網路市場非常特殊,形成獨特的國內市場,眾所皆知。服務一旦被定義,市場資料相對容易輕易計算,目前也不太涉及境外同質競爭者資料取得問題。

(3)在集中完成後市場競爭者曾經進入減少,但目前也回復達18%,顯示競爭有蓬勃傾向,監管機關並指出短視頻成為同一市場競爭的可能性,顯示是有採取特定手段促進產業競爭的明顯意圖,甚至可以為新創掃除障礙。

(4)每個「其他必要措施」都極為具體。

    A.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 #獨家版權協議

    B.範圍包括台灣所稱的 #音樂著作(詞曲)及 #錄音著作

    C.既有的獨家版權協議必須解除

    D.只剩與 #獨立音樂人 或 #新歌(注意,是「或」)可以獨家,但有限制,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3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版權方給予較競爭者優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如有,應解除。

    F.回歸一般授權常態,應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情況、用戶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權方報價,不得再採 #高額預付金 機制。


(5)音樂市場基礎是授權,沒取得授權沒得賣。騰訊運用市場優勢鎖住IP來源,此工具已被打破,是否促進國內競爭,有沒有為國外競爭者進入做準備的意思,以進一步開放市場,值得細細觀察。


#對台灣影視音產業之可能影響


台灣的音樂市場與中國市場連結甚深,騰訊平台及本案之影響至關重要。


看騰訊案,不能不談發生在2018年的 #周杰倫歌曲經騰訊授權網易雲案。


一如本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述,騰訊也取得了周杰倫音樂的「獨家授權」。騰訊授權網易雲利用,授權期間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授權到期前,網易雲向騰訊要求再授權,但終未獲授權。網易雲於爭取授權未果後,在2018年3月31日,推出號稱「可終生收聽使用」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包含200首作品,直至已逾授權期間的次日下午,網易雲才將周杰倫作品下線。此事引爆雙方爭執,甚至司法訴訟。國家版權局雖曾介入協商二家交互授權,甚至宣稱數量上已達99%均有交互授權,但最為關鍵的1%,騰訊可能還是利用市場優勢掌握在手裡,這可能也是促使反壟斷法必須介入的原因。


台灣的影視音產業,在中國的音樂市場,主要是扮演生產者,也就是上游角色,面對騰訊案,有幾點可以注意:

(1)獨家授權是否受到實質影響?影響程度?此部分將與授權條件,尤其是授權金有直接連動的關係。

(2)知名的作品及創作者,授權將因回復競爭,短期面臨更複雜情況,但長期來說,未必不利。

(3)中國境內因為競爭的活化,對新創提供誘因,更多的平台及利用方式有機會出現,越多的新平台與運用,對新的創作者就會比較有機會,但這需要一點時間等待市場結構發生變化。

(4)國際型競爭者進入障礙減少,挑戰騰訊地位的可能性增加,國內企業也可能發生新的投資及整併。

(5)新歌獨家發行騰訊只能享有30日期間優惠,30日之後的情況,IP擁有者必須開始花心思規畫。獨立音樂人以3年為期,有機會重新審視合作條件及情況。

(6)讓音樂創作回歸音樂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