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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騰訊的反壟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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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影視音產業,跟中國市場密不可分。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7月24日對於 #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認定涉及「#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即台灣公平交易法有關「結合」之規定),未經依法申報。且已排除市場限制競爭效果,做出具體的決定。此案例至為重要,其主要情況,對音樂授權市場之可能影響,在此簡單說明。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是中國於2007年8月30日頒布,並於2008年8月1日實施。有關「經營者集中」規定在第四章。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採事先申報制。並以申報一定期間,未經告知進一步審查或不准,即可實施。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禁止。 如涉及違法,則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管監督管理「經營者集中」的機關是市場監管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本案是「反壟斷法」實施後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以「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件案例。 本案於2021年1月25日立案調查,處分書於2021年7月24日做成,過程中,經通知騰訊答辯說明,騰訊並未答辯。 騰訊一般認知為中國公司,但法律上為開曼群島商,被收購公司為「中國音樂集團」,為維京群島商。但二公司均主要在中國境內運營。 本件收購事實發生於2016年7月並於該年年底完成。 「市場」是反壟斷(公平交易)認定時不可忽視的先決問題,並直接影響調查結論。本件交易之「#市場」,界定為:  (1)交易雙方存在橫向重疊的 #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2)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是指通過電腦端、手機端或者其他智能終端的程序或網站,以在線播放或下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版權音樂錄音製品播放服務的平台。 (3)網路K歌、網路直播、短視頻平台等雖也提供與網路音樂相關的服務,但其核心功能、應用場景、商業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