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之側記

我從2018年起,協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電影基金會)研究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的法律工作。


影視製作的工作情況,所需人力變動很大,前期籌備(劇本及田野調查等,乃至於籌資安排)人力較為精簡,拍攝完成的後製期間時間較長,但使用均屬特殊人力。最主要最特別的人力運用是拍攝期,也許二週,也許一個月(電視、電影隨規格不同而不同),人力大幅擴增,但正因為如此,相當的成本均聚焦於此階段,造成大家所看到集中拍攝因而勞動條件不佳等現象,此為影視製作行業特性所使然。

我國勞動基準法原本即允許不定期勞工(即一般大家熟悉的勞雇狀態)以及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因此按理來說,可以符合上開人力變化的行業特性。不過,早年因勞權觀念較未受重視,在人力需求膨脹的攝製階段,人力經常出現「用好用滿」現象。隨著時間推移,勞動條件雖說逐步改善,但仍存在許多難以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假)的情況,依據「報導者」轉載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下稱職工會)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2020年完成台灣首份影視勞工職災研究「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報告之資料,平均每日工時以12-14小時為最多,甚至有超過一成在16小時以上;連續工作6天能休1天者僅佔49%(https://www.twreporter.org/a/film-and-television-workplace-labor-dispute?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anpage&utm_campaign=fbpost&fbclid=IwAR2Varm_s1Bpecn9i5726_0IoP_hp_nuPbzM3O-pkFoYaYLANPn1hoWNiN8)

行樣雖然存在來自各方意圖改善力量,但法律僵固性實在無法符合行業特性時,則容易產生逸脫現象。因此在影視製作這一行,存在極高比例的「個體戶」,名之為Freelancer,實際上就是「非雇員」、「非雇傭」,因為當時行業總是存在不完全正確的法律認知,認為只要不是勞雇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就沒有超時不休等違反勞基法問題。(此與行業對於司法「從屬性」檢驗標準之陌生有關)

從制度面可以改善嗎?來自於電影基金會的友人,雖然在攝製現場,或許多屬資方,在2018年卻很認真及主動詢問我這個問題。我翻閱資料,赫然發現,勞基法主管機關,實則早已於2010年,將電影攝製業中的燈光組與攝影組納入第84條之1工作者(99.5.7勞動2字第0990130743號公告,指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這一段故事,可以看到這篇近年報導:https://www.twreporter.org/a/film-and-television-workplace-labor-dispute-solution)與其讓大量工作者不切實際企圖逸脫勞動基準法,不如考量工作性質特殊,利用勞基法第84-1條之設計,納入制度,我在2018年8月及10月二度向電影基金會詳細說明,獲得電影基金會同意推動,秘書長並偕同我,於2018/12/16前往台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下稱紀錄片工會)說明以去除疑慮,在基金會秘書長等人努力說明及溝通之下,終於獲得包括紀錄片工會在內等之同意,共同推動此事。

「責任制對一般產業來說可能是降低勞動條件,但對於我們來說,是提升勞動條件,一天只拍12小時?太好了!」電影基金會祕書長段存馨說的這一段話,簡短卻是清楚的詮釋(https://www.twreporter.org/a/film-and-television-workplace-labor-dispute-solution)

於是電影基金會、紀錄片工會、中華民國導演協會(下稱導演協會)和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下稱職工會)達成共識,向勞動部提案,建議將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尤其可以在契約內納入以下共識:

1. 工時:每日最高工作時間12小時(2小時加班含交通時間)或每日最高工作時間11小時不含交通。
2. 休假:做6天休1天,連續休息時間達11小時;完整休假日為收工起算30小時;移景不算休假日。
3. 工作中休息時間:工作中休息1小時。
4. 加班費:11至12小時加成為1.33。
5. 安全及保險:工作場地需設感電危害預防;劇組需幫工作人員保團保及商業保險;若已經於工會保勞健保者需出具加保證明。

此事送入勞動部,初期並未得到快速的回應,此或與政府政治承諾,是否應該約束「責任制」的「濫用」有關。但此事件之本質,不但不是責任制的濫用,更是冀望一體提升勞動條件及環境,這件事,又讓電影基金會費力說明,一直到2021年2月,始獲得勞動部准予排入第27次勞動基準諮詢會審查(下稱第一次審查會),但在第一次審查會,委員對此業界生態較不熟悉,委員聽聞相當高比例工作者並非「僱傭關係」,加上前開所述意圖減少「責任制適用範圍」心理,多人發言顯示傾向保守心態,完全誤解推動團體共同想提升職業勞動條件及保障的本意(雖然在場的職工會、導演協會勞方代表、電影片製作業勞方代表導演及特殊化妝師已經清楚表達),後續討論過程則顯示委員的不安及疑慮,未能獲得共識。

幸而推動者並未棄,在積極說明之下,2021年9月13日,再獲排入第29次勞動基準諮詢會議,此次更獲文化部出席表達支持,亦獲資方及勞方代表(燈光師、攝影師)表示支持,終獲出席11位發言委員均表同意。勞動部於2021/11/2正式發函公告並致函地方政府:
1.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即日生效。(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00131410號函)
2.具體書面約定審查為地方政府權責,提醒注意前揭5項共識。(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00131444號函)

法制推動沒法有絕對的完美,但走在正向的路上總是值得鼓勵。電影基金會推動的初步工作,至此有一定成果。然而,在具體個案上,仍需待個別的團隊,勞資共同推動以逐步推升保障。

本件勞動部公告,文字雖提及「電影片製作業」,未直接明文擴及「影視製作」,但如依據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表,一般影視製作公司,其營業項目均列為J401010,勞動部將依此認定有其適用,這一點提醒影視製作從業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