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再度有威士忌酒品代理商與平行輸入品之爭。
法律層面,不再多說,大家已經了解:
1.平行輸入品,依據現階段我國司法實務看法,不認為違反商標法。
2.公平會曾認為: 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現行法第25條)。
我們今天要跟企業談的是,在認知我國目前法制結構下,真正如何面對及處理平行輸入品問題:
1.以商標法主張平行輸入品仿冒,雖然有刑事及民事途徑,但行不通。
2.檢查平行輸入品之文案、照片等,如涉及盜用代理商之資料,可以主張著作權之侵害,但在主張之前,需與律師先盤點法律上之要件是否無欠缺,尤其是權利之歸屬。
3.依據公平會公研釋字第003號研析意見(民國81年),在一定要件下,可以主張違反公平法。但代理商須知悉,此類案件,30年來非常少,公平會對該問題之處理態度,實影響平行輸入業者之成本,但實際的觀察結果是,公平會處理難稱積極,案例極少。(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90)公處字第121號)
4.平行輸入品必有其來源,且不脫其區域地緣關係,此與原廠之區域管理有關。如果可以,應在代理合約內要求原廠,約制各地代理商,斷絕不合理的跨境交易,對於發現此情況時,應如何積極處理。這是最有效的方式,我曾經多次跟知名品牌代理商提醒此觀念,目前已有知名代理商,注意到我的建議,在跟原廠訂立合約時,將此部分的相關運作條款納入,而原廠對於此要求,也充分知悉其重要性而願意接受。如此一來,即可以大幅壓制平行輸入品,不至於紊亂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