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般之作法,在議定演講費用時不甚清楚,但在簽收單據上,則通常會同時要求授權邀請方,將內容做成紀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出版,有時約定可以供內部使用,有時約定可以供非營利或教育使用,有時約定可以刊登一次,也可能約定無限制使用,受邀演講人應詳細閱讀判斷。
新聞中蔡明亮導演既然已多次鳴不平,則有待利用方提出明確授權的證據。當然,以上是依據台灣法律的觀念來看問題,如涉及以外之法域(Jurisdiction),自應依該法域之規定處理。
與此相關者,補習班或教育訓練之場合,也是一樣情況。學員及聽眾,不當然有權將內容筆錄後予以任意利用。著作權法第51條雖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學員及聽眾,供自己參考之目的而錄音錄影,可能認為係合理使用,但超出之部分,仍屬於無權而侵害著作人權益。
即使如此,在補習班及教育訓練之場合,仍可以透過"約定",約束錄音錄影行為,此係基於雙方同意的關係,場地所有人、經營者,應於收費時、售票時,於明確處所揭示禁止之旨,俾學員及聽眾判斷是否同意而掏錢進入或消費。如此禁止意旨已成雙方契約內容,學員及聽眾仍違反之,則可以依據違約之關係予以處理。
原發表 2018.8.18
即使如此,在補習班及教育訓練之場合,仍可以透過"約定",約束錄音錄影行為,此係基於雙方同意的關係,場地所有人、經營者,應於收費時、售票時,於明確處所揭示禁止之旨,俾學員及聽眾判斷是否同意而掏錢進入或消費。如此禁止意旨已成雙方契約內容,學員及聽眾仍違反之,則可以依據違約之關係予以處理。
原發表 201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