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參加了一場有關談論與藝文採購與補助有關著作權機制的專家會議,專家們說明具體,但時間緊湊,把幾個觀察、各專家看法及個人發言(或來不及發言)內容綜合記下來:
一、著作權約款問題不僅在藝文採購與補助,一大堆政府單位採購或補助案都因循著既定模式走,只要涉及網站、視覺、影片等採購或補助,近年都大致呈現「著作財產權全拿」、「著作人格權不得對抗」的狀態,並非僅侷促於特定部會掌管的業務,是普遍且嚴重問題。
二、政府採購等惟審計獨大的問題,非僅著作權獨有,但在無形資產上的戕害尤甚一般財物採購,因為有形好估,無形難有標準。
三、著作權法(制)是利益分配的法律,尤其具有商業工具性格。著作權法的雙方不是單純自由經濟市場上你情我願的交易,以此觀點討論著作權,尤其是涉及文化的著作權,會有很大副作用。
四、以個別標案來說,政府出資直接取得著作人地位,即白話「代筆」,實際少有此需要,但透過約款,使政府出資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加上人格權的不得對抗,這跟取得著作人地位有何不同?荒謬性可見一般,可參《政府採購契約使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條款,合適嗎》一文(蘋果日報20171123)
五、政府某些大量處理文化採購或補助的部會,已經決定放棄包山包海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的約定,將回歸常態,以個案之狀況,取得各種「授權」,以促進著作的有效利用,這是很大變革,各界應該給予協助與支持。個人並支持,既然「授權使用」為大宗,如要訂立「範本」,宜以「授權方式」為宜。
六、實務上,可以嘗試建立大數據資料庫,一張照片如何使用(刊登網站、印刷千張)、影片15分鐘或30分鐘,其實均有業界行情(區間)。政府可以透過搜集、歸納建立資料庫,此可相當解決有關無形資產價值估算難有標準,審計質疑是否合宜及驗收等問題。
七、一直質疑實務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其前身)有關「可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見解有何憑據,這次座談會最大收穫,就是獲得解答。答案是:「沒有憑據」。當年大致因為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格權設計,於台美談判時與美方生齟齬,因此透過行政解釋,說了這樣一個不尋常的見解,想不到就被一路瀰漫使用到今天。很高興部分學者所提見解,與我的觀察與看法完全不謀而合。 (20180203補注: 作者對於全面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持反對見解,但是否針對著作人格權之實質內涵可允許部分不行使,尚未有定見。與會學者專家對此看法亦非常分歧,但大致意識到全面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確實似乎引起問題)
八、現在的著作型態,以視聽著作為例,本來就是多著作的集合物,一方面固然透過盤點釐清,但不應存有害怕「掛萬漏一」的心態,在使用適當擔保約款、已盡相當注意、無明顯顯然侵害的情況下,理應不至於發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即不必因為盤點發現「可能」少部分著作權不明確,而畏懼著作物之利用。此種以偏重盤點,忽視著作物特性的著作使用管理方式,係屬錯誤。尤其參考因為網路著作複雜性,美國發展出「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安全港"(Safe Harbor)等程序,以免戕害著作流通的做法,亦可透過程序建立,來解決著作使用之障礙,這是法律人責無旁貸的協助責任。
以上是個人記要,並非任何會議結論,亦無法代表任何人。
原發表 20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