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期待有所圖者對你施以仁義──全球華人藝術網一案正是對於著作權法制教育之再盤點,結論是不及格

全球華人藝術網一案終於在媒體上大爆發了,但此事從發生,訴訟案起,一直到監察院調查報告,其實已經有好一段時間。

本案系爭的同意書,依據監察院報告,其中包括這些約款: ◎本人同意授權予某網及某人,代理銷售受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 ◎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某網及某人…上述製作權、衍生著作權歸屬某網及某人所有…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本人亦應提供標的作品之原實體物,以配合某網及某人展示、廣告、租售之用…本人曾提供予某網及某人之作品、圖檔,如有(含本人)售出,本人均願支付委託銷售40%金額,作為銷售之酬金。

任何人,看到此一令人下巴掉下來的條款,都不免感到驚愕「怎麼可能會同意?」而身為一個經常處理人世糾紛的工作者,這故事令人感到好奇。進一步探究,則聽聞以下與簽署動機有關的陳述:

◎台灣百年藝術家,應該不要缺席; ◎台灣新銳藝術家,多麼誘人; ◎簽約時我們是相信文化部,很多學生則是相信老師

這才是令人驚心動魄的原因,老實說,回到那一情境,以現在人對於著作權法制之陌生及排斥理解,恐怕都抵不過那氛圍、那誘惑,相信很多人恐怕都一樣會矇著眼,簽了,而不是不同意,而這正是令人感到遺憾與難堪之處。

事件發生了,文化部表示,絕對會陪伴藝術家處理到底,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各單位團體紛紛聲援,甚至強調《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文化藝術在法律資源的給付責任,這都沒錯。但這些措施與作為,是否均能力挽狂瀾?將這牽涉其中涉及的數百位藝術家解放於不公義的條款?恐怕還得面對一番辛苦的法律爭戰,例如詐欺條件是否構成?錯誤意思表示的條件是否具備而得撤銷?這些方向以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來看,都是相當困難而艱鉅的工作,並不是那麼簡單。從智慧財產法院其中一則判決可以看出,該案法院根本不支持本案有受到詐欺的主張。而即便可以逐案獲致解決,難道沒有法律處理之成本?而此成本究竟應如何分配承擔?

若論此類糾紛,以為訴諸輿論即可獲得全面解決,恐怕把道理想的太過簡單,令人驚心者,如果進一步認為媒體關注下,就是解決此問題的最經濟手段,恐怕對於日後類似問題的防免,發揮不了任何啟示作用,因為你永遠不可能臆測有所圖者會以什麼奇怪的手段侵害權益,你能做的只有提升自己的智識,在即使面對誘惑的時刻,也能理性知悉其法律利害,或承認知識之不足而尋求專業協助,公部門對於文化法律之給付義務當應包涵此一層次,而非僅收拾殘局。

近年筆者所見,此問題不僅在藝術界,即使影視傳播產業、流行音樂產業,對於智慧財產權關注不夠,可說已到令人匪夷所思之地步。信手拈來,近期「天黑請閉眼」編劇費用爭議事件之糾紛,難道不能透過對於著作權知識的充分了解與安排,事前避免?不僅影事傳播產業,流行音樂界,對於著作權這個隱身在幕後,對市場之分配起重要作用的工具,同樣也欠缺足夠正視。這些情況都會埋下日後重大權益爭議,增生不必要的巨額糾紛處理成本。


藝術界或影視傳播界、流行音樂界等娛樂產業,太過輕忽著作權法是利益分配法律之特性,忽視其實質主宰著智慧財產權經濟分配市場,這是很奇怪的現象。除非像林強表明願意將「向前走」有條件(CC創用)釋出成為公共財,否則如此輕忽著作權法制教育、知識,實在令人費解。

在法治社會,你不能單純寄望任何人,甚至包括政府方,對你都是恩惠給予,另以著作權權利分配為例,有關政府採購常見著作財產權整碗捧去著作人格權不對抗條款等爭議,君不見正是政府為首主導所致?創作人、藝術家唯有提升自己對於著作權知識的認知,才是權益保障正道。

政府應考慮,配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文化藝術在法律資源的給付責任,借重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良好平台(例如NGO)提供事前之教育與諮詢,重新紮根深化著作權法制教育,這恐怕是跟提供資源事後解決爭議一樣重要的事。

本文發表於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228/1305710

編輯台下標為:藝術界慘痛教訓─不可能期待有所圖者對你施以仁義

附錄:
有關國內知名藝術家參與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原發表 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