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與作曲者間,因不明之動機爆發促請影影音平台Youtube下架作品事件。
【有片】網紅翻臉!人氣歌手遭檢舉 YouTube停權4千萬點閱飛了
事件還在發展,但近年來本地發生創作人利用影音平台檢舉機制(在YouTube稱為”版權警告")頻率增加甚多。此現象在國外出現經年,可能近年多人發現好用,逐漸有蔓延到國內之趨勢,但相較於外國創作人、版權公司以自動化甚至AI設備自動檢舉,我國的檢舉情況相對仍然傳統而原始,但這並不是小問題,畢竟包含影音平台在內的自媒體,已成當代傳播主流,這些情況(問題)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因此,影音平台目前在台灣運作的法律面觀察,有必要正確認識:
一、此制度根源於促進平台產業安穩發展,建立制度脫離訴訟紛擾,適當保護著作權人的思維而來,目前以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為標竿,透過”通知取下”程序(Notice and Take Down),保護平台避免其同遭權利人做侵權控訴。
二、權利人透過切結擔保權利之聲明,平台(例如YouTube)大致審查,認為完整無誤,就會依據檢舉內容將涉及侵權的作品取下,一般稱為”下架"。但下架同時,會通知上傳人此事,在YouTube稱為”版權警告",上傳者如無意見,該作品就會處於下架狀態;反之,如認為下架是不對的,原因在於並無權利人所稱侵權情況,則可以向平台發出”回復通知" (Counter Notification),也有人稱為”反向通知”,此時,平台會將此回復通知告知權利人,內容將包含上傳者不侵權的聲明以及必要的個人資訊。上傳者如認為該”回復通知”不實在,即應在期限內依法提出訴訟(或類似程序)的法律行動,如確實有提出,平台將於訴訟有結果前,維持"下架"狀態;但如果權利人未提出,則可能”回復上架”。
三、以上制度的運作,在我國有幾個面向值得觀察,也值得權利人、上傳人注意:
(一)來自美國DMCA的”通知取下"與"回復通知"程序,大量借重聲明人擔保,並不是兒戲,不實行為可能面臨追究,台灣對於自己切結聲明擔保的嚴肅性認知薄弱,但平台有可能透過記點、關閉帳號(停權)等方式予以處理(使用條款均有約定)。
(二)下架是高強度作為,必須是"侵害著作權"情況,始足當知,如已有合法權源、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公平合理,都不是真正符合侵害著作權的具體情況,理論上,實不宜藉由此程序行使權利。尤其是”有授權但錢收不到"、"收權金談不攏"等,都不符未授權的”侵害著作權”情況。
(三)上傳人認為版權侵害通知不實,可以運用"回復通知"要求平台回復上架,但因為平台須將此內容通知權利人,且給予合理處理時間(起訴時間),因此無法及時回復上架。以YouTube為例,其所需時間為 10 個工作天。上傳人也必須知道,此一回復通知,某種意義上,是促權利人必須起訴的意思,因此上傳人自須慎重思考。
(四)在以上機制的運作下,平台不希望任意的檢舉,導致其流量受影響,因此可能出現這些情況:對於流量大且非明確的侵權檢舉,平台可能轉向要求權利人多提供協助判斷的資料,而不樂意當然將內容下架,但平台做此決定,實係將自己溢出”通知取下”程序(Notice and Take Down)所建立的"安全港"(Safe Habor),而與大流量頻道利害結合。如最後發現檢舉不實,可能對檢舉人祭出嚴厲的停權等處分(依據使用條款)。當然,如上傳者多次遭檢舉,且確定下架(包含未再提出回復通知或司法程序確認侵權),也有可能被以屢次侵害著作權為由而遭到停權處分。
(五)國外機制運作多年,已演進到以自動化甚至AI設備自動檢舉,我國的情況應尚屬初步,但仍應清楚知悉其法律利害,不宜藉由此手段遂行著作權保護以外之其他動機或目的。平台目前也發展幫助辨識是否侵害權利的管理工具(例如YouTube的Content ID)。
(六)如涉及權利之濫用,包括濫行檢舉,有可能招致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因此造成對方損害、程序中雙方的法律服務費用(律師費),甚至是否造成對方經濟上損失之求償,因此切勿以之為低成本工具而濫用。例如YouTube聲明:請勿提出不實聲明。濫用此程序可能導致您的帳戶遭到停權,或是必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YouTube並認為: 提交版權下架要求即代表您將採取法律途徑。
(七)這套機制,包括許多平台為保護自己權益均採用,包含Facebook等,且為多數國家於國內法所援用,台灣也採類似概念上機制。
原發表 20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