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是中立的,但為什麼大家說得出來的OTT,還是只有那幾家?關鍵在著作權。
OTT技術並不一定困難,方式所在多有,不管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壓縮解碼技術如何,技術門檻高低都有,市場上為規避付出MOD或有線電視等收視費用,一直有一些「數位機上盒」或「電視棒」之類的產品,利用連結至特定網址,提供授權來源不明的節目。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曾於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將上開TVBS第55台、TVBS第56台節目內容之播送訊號轉換至公司主機系統,再透由「Yes5TV」網路電視平台設備,公開播送至「Yes5TV」網路電視平台之用戶端,供不知情之收視戶以數位機上盒、大視界USB 電視棒等載具接收收視,係數侵害著作財產權,判處行為人罪刑確定。
足見,OTT能否合法播放,關鍵仍在著作權。
有關合法著作權之來源,當然是取得權利人授權。系統(例如有線電視)或平台(Netflix、Yahoo TV、 Catchplay on Demand、LiTV、KKTV、friDay影音、Line TV、愛奇藝等等)都必須取得節目授權始能合法播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有例外規定),節目供應商,不管是電視公司、其他平台、獨立製作公司,自然必須確認作品係著作權無瑕疵之狀況,始可能獲得上架許可。
所謂「著作權無瑕疵」,契約上通常會要求節目供應方出具擔保切結,且無顯然欠缺授權之情況。
因此,節目供應商自然必須完成完整的著作權盤點,始可能將作品出售於系統或平台。
至於節目供應商如何完成完整的著作權盤點?則務必藉由對於著作權之正確佈局,始可有效率為之。影視節目內之著作權極其複雜,可能包含這麼多:小說、劇本等語文著作;曲譜、歌詞等音樂著作;戲劇著作;表演;舞蹈著作;繪畫等美術著作;攝影著作;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等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節目供應商必須有完整標準契約、檢查表,以確保每一部作品之著作權狀況,始可能在上架時出具合宜之「著作權無瑕疵」聲明或補強取得必要之著作權。
原發表 2017.12.24
林發立律師目前服務於萬國法律事務所,自1993年起提供企業法律服務。長期關注: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 及 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本站整理系列文章、FAQ、公開資源索引與重點案例,作為官方內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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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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