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收費"的理論基礎是什麼?這是最重要的核心,欠缺辯論。
一旦透過充分辯論形成法規,在執行層面,都會有中心標準,是否須衡量主觀上故意過失要件?如何衡量?是否需衡量客觀情況?因素有那些?合理的負擔範圍是什麼?向誰如何收費?均可以透過”搜救為何收費”的辯論,在每一個項目中找到答案。
從憲法一路以來我國法規價值(同其他現代民主國家),向來認為國家負有救助義務。從大到小的救難,價值均一簡單。以空中救難為例,不僅山岳救難,海上救難數量不在少數,風險未必較低,被救難情況不一,但受難者是否均無違背法規情況?依據計畫出港?依據計畫航行?依據規定避難下錨?依據法規裝載貨物人員?這些情形,似未見將其作為救難與否之前提,亦未見以此做為救難後處置(例如費用分擔)之依據。
搜救為何收費?尤其是山難搜救為何要收費?是一個尷尬問題,背景複雜。未能自制而自陷險境狀況超乎異常,其實禁止此活動最簡單,但既然不可能禁止,如能有高強度行政措施,似乎就能收到遏止之效,這會不會成為相關立法之不純粹動機?不純粹動機下的”命其負擔費用”,目的真的是在”自償”支出嗎?如果是,應該開始檢討發展最有效率經濟的救難方式及費用結構,而且此一價值,可能可以擴張至各種救難(山難海難)救護(119)都一體適用。如果目的不是自償,而是以寒蟬效應遏止山岳活動,那就無須精研救難經濟,費用越高越能傳遞”敬(警)告”訊息,達到遏止目的。
搜救為何收費?這一個尷尬問題,未見充分辯論,原因之一,在於多數討論,都見”不反對使用者付費”這樣的說法,這其實是似是而非的論述,對於國家救助,其實都有收費(稅捐),也都沒有收費(119及海上救助均未另外付費)。但這樣不精確的說法,卻導致最重要、需要辯論的問題”搜救為何收費”未見處理。
主導以收費遏止山岳活動的動機,亦將面臨風險。因欠缺縝密標準,固然一概以高額方式收費短期似乎已達震攝之效,但後續問題將回應到行政機關,難以處理:為何A案收費B案不收?為何收的標準不同?是否一概送請強制執行?救難方式判斷是正確的嗎?一旦導入收費制度,受難者(包括同行者)意見必然介入搜救專業判斷,此是否是救難方所希望的情況?(以遺憾但不堪的例子舉例,受難者失去生命後,登山隊可否請求以有限人力方式處理,而拒絕空中勤務支援?此是否會將更多人置之險地卻無法說清楚,徒增專業判斷案外之紛擾因素)而一旦高額案件不斷發生,訴訟機率即會顯著提高,救難過程將一併受到更多檢視,這是無法避免的發展。
搜救為何收費?這個問題,在美日都曾辯論、發生過數十年,應該多參考看看。當這個基礎價值經過充分辯論,並形成政策,後續這些技術操作上的問題,才可能順利解決。美日的例子來看,迄今所呈現的情況是,有些區域、有些州(縣)是收費的,有些是不收費的,有些情況是,原則上先以公資源救難,不收費,但在捉襟見肘情況(例如災難多發),將依據專業判斷排序,並詢問是否願意付費協調民間資源優先處理,並擔負協調調度角色。足見這是個多麼困難的問題,還需精緻化的過程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