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正公布"專利代理條例"

中國國務院修正發布專利代理條例,我們最先注意到的是,將使用數十年的"專利代理人"一詞,修正為專利代理師,更接近於台灣"專利師"。
中國的專利代理制度,和台灣及許多國家專業責任制度不同。例如,我國是以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等自然人為執業主體,因此專利師法對於個人執業有一定之要求,尤其基於專業自治,規定務必加入公會,始可執行業務。此非僅在專利師,我國其他專門職業,幫括醫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均屬同一。因此主管機關之登錄管理資料,也是以執業主體(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為主,各事務所僅為執行業務場所或稅籍上之意義。
中國向來則是以機構執業為主,甚至規定專利代理師不得自己接受委託執行業務(專利代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管理對象,也是機構。因此其專業團體的意義,與台灣大有不同,這是在理解上必須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