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II)

有關AI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我們曾從一群荷蘭工作者於2016年所創製的系統繪製的"New Rembrandt"畫作談起,說到AI在創作上的發展。我們也提到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以及美國、西班牙、德國香港、印度、愛爾蘭、紐西蘭及英國在AI與著作權保護議題上,相同或不同的看法。


首張AI畫作登上拍賣市場,以千餘萬元成交,則再度吸引大家的關注。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於2018年4月20日,以函示方式,針對AI著作權爭議,提供看法如下(電子郵件1070420):

"有關來信所詢「1999民眾進線語音資料使用機器人分析處理語音資料後語音辨識模式訓練成果」所產生之AI是否屬於著作權或專利權之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按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其所為的創作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據了解,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
二、專利權部分,依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中電腦軟體為必要者,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該實驗成果若不具備具體之實施步驟,其內容成果應不為專利權保護之標的。惟若機器人分析處理語音資料之技術,具有具體之實施步驟且該實施步驟具技術性,則可成為適格之專利申請標的。"

有關AI與著作權部分,我們注意到,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的看法,和某些國家,例如美國於Feist Publications vs.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 Inc. 499 U.S. 340 (1991)一案,表示機器創作無法受到保護,有其相近之處。

但我們也很高興看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時注意到所謂AI創作(函文稱實驗成果),有可能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而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仍可能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此與英國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案(section 9(3) of 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CDPA)規定:"電腦生成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以安排必要創作過程者為創作人。"有其類似之處。

法律或專責機關對於何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留下認定之空白,一方面肇因於此問題之複雜性,一方面則留下實務發展之可能。對於企望獲致簡單答案者而言,或許感到不滿或困擾,但這對於創新之投入,也確實有其鼓舞作用。我們還將持續關注此議題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