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版財神涉侵權 法院判賠50萬並登報
其實,這位著作權人已經對不同的被告,分別提出多件民事、刑事賠償、自訴的案件,有些已經判決,有些未確定。
對於本件案件,創意工作者應該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官對於比對是否"抄襲",在二案件(同一法官判決)中都是採以下方式(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字第71號判決為例):
- 如果將系爭著作與系爭商品直接分別整體比對,固然可以明顯感到整體感覺差異,這是因為系爭商品將系爭著作的五尊財神所在位置,分別重新排列組合,同時也改變了背景物品及每尊財神的細部表現。但如果仔細將系爭著作及系爭商品中的每位財神圖像相互逐一比對,就可以得到臉部表情、五官型式(含鬍鬚)、手持物品、身體服飾、皮帶、足靴等多項細節與整體神韻都高度相似,而可得到實質相似之結論。其比對示意圖就如本判決附件二所示,直接肉眼比對,就可以得到上述結論,不需要再過多的文字或言語解釋。
- 緊接著上面的整體感覺差異與逐一比對結果,這裡要決定的問題就是:到底如何比對才能正確地判斷是否構成重製?由於系著作屬於美術著作,一般而言,應採取整體比對之方式,較為公平客觀。但以本案而言,由於系爭著作的五尊財神,均有鮮明的人物造型,且在系爭著作也有個別呈現之創作圖像(見原證1 ,本院卷一第22頁),應認為個別財神的圖像,均可有個別受保護的著作權,避免他人僅是將個別財神的整體配置位置進行不重要的調整,即可造成整體感覺之差異,從而使創作人對於個別人物造型之創作付出,遺漏於著作權保護之外。相同見解,我已經在我院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判決第【09】段有明確的表明,我認為在本案中仍然應該加以維持。
- 因此,本案中應認為系爭商品與系爭著作中的五尊財神確屬實質近似,整體而言,系爭商品已經構成對於系爭著作的重製。
請參考判決附件二的比對圖如下:(此為法院判決正式附件節錄)
您可以發現,法院是將整體圖案中的個別財神,而非一個整體圖比對,認為五尊財神確屬實質近似,進而認為,整體而言,系爭商品已經構成對於系爭著作的重製。
您注意到了嗎?此案引發的關注點,在於美術著作(圖畫)中,究竟可以如何切割、抽離,進行比對,進而獲致抄襲或不抄襲的結論?以這個案例,一般觀點應可贊同法官的看法,但以此例為例,畫中的官帽、元寶、服飾,有沒有可能也被認為單獨的著作?
此案例的意義,顯示這類判斷方式,難有量化客觀方式,取決於個案、取決於法官,但只要是這情況,就是屬於法律上不確定因素,從事商業行為,就必須注意排除。
身為創意工作者,務必認識,不要偷懶,取用他人的創意著作,不管是全面抄襲,亦或作為部分使用,共同創作成果,必需清楚約定權利歸屬,並取得適當不侵害之擔保;對於涉及委外創作的情況,更應該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