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影視音合作合約法律要項 --- 風險分擔

國際間的影視音投資越來越交錯,內容的共同製作,打破單純的上下游關係,甚至打破國界。例如影視公司與電視台及電信業者共同製作。各方專長不同,重視的角度也不同。投資方及傳統的中小型內容製作方,面對較為複雜的合作契約,必須注意風險分擔。


傳統最重視的風險,是成本控管風險


風險控管常是注資方最關心問題,雖然「投資有賺有賠」,但因為如何支付成本乃主創團隊事務,主創團隊也未必願意他人干涉太多,投資方則覺得控制支出本是天經地義,契約架構內,可能約定只承認一定數額之成本,超過之部分,將不能由製作案負擔,例如不能列入製作費用或雖可列入但某投資方不分擔。


除了金額,成本項目亦很關鍵,明列名目始可認作成本,對於出資方較容易理解,配合稽核機制,以控制成本支出風險。


傳統習慣上以為找到投資人,大家患難與共,只要是相關支出都可以列入作品成本分擔的情況,專業投資時代十分少見,傳統的中小型內容製作方必須正確解讀。


營收風險


成本固然是常見風險,而營收認列,又何嘗不是?大家在國際影視及大型製作常見的「置入」,其營收如何認列?台灣常見的各種「輔助金」,發出單位不同,申請時程不同,撥款入帳時程也不同,此部分也應該注意。


第三人風險,例如權利瑕疵


影視音等產品在著作權等IP上的風險,實務上發生已經非常多。透過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等機制,面對權利挑戰,經常有整個作品遭到下架的風險,此即所謂「Notice and Take Down」。


此部分風險,台灣以往較未重視,但卻是國際串流及大型合作非常重視的風險,遇到此情況發生,為防止被「下架」,法定手段只有「起訴」,意味伴隨一定的法律訴訟程序費用。最簡單的方式,是透過聲明及擔保。製作方往往視聲明及擔保係常見條款,卻未必知道此意味當麻煩發生時,需出面出資進行法律解決。如果涉及國際合作,其可能約定準據法為國外法,並在國外解決(例如依據美國法、依據特定程序、在美國加州解決),耗費成本通常為鉅額。出資方為避免內容製作方因為資本較低,無法真正負擔後果,有時會加入法律及商業機制以分散風險,例如錯誤疏漏保險(Error and Omission Insurance)。


不可歸責風險之分擔


除了一般常見風險,另外還有不可抗力情況,例如戰爭或疫病等,導致製作成果付諸東流,或無法順利播放。此一風險原屬不可歸責雙方,較合理之情況,應該是允許解除雙方合作(合約),但各方受有損失,除非是可以歸責於對方,否則不應要求他方負責。不過,個案上還是可能透過合約約定,要求由一方(例如製作方)承擔全部或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