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議題 各國司法也爭著表態?
AI聲音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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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I方式模擬人聲,許多範例已經出現。歌手以自己聲音,可以詮釋作品,歌手陳珊妮說:「我可能可以再出70張專輯,我還可以跟60年後的歌手合唱。」這是AI對於創作價值可能具有開創性的一面。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提示事項
(本文係授權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文稿,表達可能有差異)
#通則
權利種類
智慧財產權多是以法律制度所創設,一般人對於其認知有限。當事人經常未必能精確表述(例如是商標權侵害卻稱要取締專利仿冒),必須先詳細確認其欲主張權利之內涵。有些商業情況,亦不限於一種智慧財產權可以主張,各種權利主張之方式也不相同(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或告發、行政處分之檢舉),當事人可就多種可主張權利中,選擇最有效率方式主張之。
- 法律修正
智慧財產權特重制度演進及國際接軌,因此經常有權利內容改變,或是權利保護年限修正等情況,必須隨時注意考察系爭權利正確適用之法律,這些規定有時會規範在法律「附則」之中。
- 訴訟目的
有些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商業性格很強,當事人的目的通常有多種可能,典型的例如是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能是宣示對於智慧財產權捍衛之決心,必須了解訴訟目的,選擇最適切方式,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在刑事訴訟則必須考慮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
- 權利有效性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經常涉及(1)權利有效性爭議及(2)侵權訴訟是否成立本身。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之後,二程序經常會合併在一個侵權訴訟進行,事實上每一部分都有相當複雜度,換言之,一個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事(案)件,經常是二個實質訴訟的結合,律師在受理委託時,必須與當事人充分討論。
- 程序特殊性
案件之管轄,應在一般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應妥為判斷。雖然在民事爭訟,一般解釋為專業法院係「優先管轄」而非專屬管轄,但在實務運作上,已發展諸多案例見解,應該加以參考。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及效率性、專業性等考慮,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不少特殊規定。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有技術審查官之設置,亦有相對較多的祕密保持命令制度,必須加以理解。
- 蒐證
智慧財產侵權案件之蒐證,與其他案件一樣,都具有重要性。只不過,智慧財產案件(尤其是專利及營業秘密),經常涉及更高度的專業性,此部分通常需要事前與各領域專家進行合作,較容易完成蒐證,而蒐證完整度,經常攸關日後訴訟之成果。
- 涉外因素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有可能經常涉及涉外因素,因此須注意當事人之訴訟當事人能力問題等,也可能面臨是否需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爭議。
#著作權
- 著作種類
爭議標的究竟屬於何種著作,應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1年6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
- 侵權比對
著作權之侵害,多數見解仍以「接觸」及「實質相似」來做判斷,對此二部分均需詳為蒐證與比對,早年案件多委由外部鑑定人提出鑑定報告,目前則可能由受訴法院自行進行侵權比對(較單純之案件)。
- 損害賠償計算
著作權法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與一般民事侵權案件近似,並設有法官酌定之機制。(著作權法第88條及其他)
#商標
- 商標內容(年限及服務類別)
相對於著作權,商標內容較為單純,應檢索主管機關資料庫,瞭解其權利狀況,尤其是權利人、專用期限。主管機關公開資料庫中,尚有「案件歷史(爭議/行政救濟)」可供查詢。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是否屬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攸關侵權成立與否,因此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資料。
- 損害賠償計算及刑事告訴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除與一般民事侵權近似之規定外,另有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倍數以及相當授權金來計算損害之規定。(商標法第71條及其他)
另外基於商標法公眾利益性質,商標之刑事侵害規定,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提出之前即應納入評估。
#專利
- 專利種類
當事人所欲主張者,究竟是「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是「設計專利」(早年稱「新式樣專利」),其內涵(例如專利年限)不同。
- 有效性爭議
專利基本上頗重視技術或設計核心,經常會涉及專利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亦即專利本身究竟是否有效之問題,此與一般典型民事侵權訴訟不太一樣。
專利有效性爭議,需正確解釋專利範圍,發覺先前技藝,雙方對此部分之辯論有可能占用程序資源達二分之一甚至更多,具高度技術性。
具有多國專利對應案件之情況,亦須注意對應專利在國外的情形,其有效性是否經過挑戰。
- 專利侵害之比對(專利範圍解讀)
專利範圍的正確解讀,是專利侵害認定的先決問題,也直接攸關專利侵害成立與否之判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實務上,可能因此下「中間判決」。專利範圍解讀涉及專利法實務之經驗、先前技藝之檢索,還有說明的過程。
依據專利範圍解讀的結果,進行專利侵害之比對,並獲得結論。
- 損害賠償計算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除與一般民事侵權近似之規定外,另有相當授權金來計算損害之規定,對於故意侵害行為,並有法院酌定之規定。(專利法第97條及其他)
#其他
-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有時會涉及競爭秩序等公平交易法領域之問題。有民事損害賠償規定,也有刑事處罰及行政調查問題,尤其行政調查,必須明瞭主管機關近期對於類似案件之查處態度為宜。
- 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法案件,近年來受到高度矚目,法務行政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案件之查處態度轉趨積極,法務部頒有「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其中附有「釋明事項表」,是重要參考資料。
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到法律構成要件(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蒐證及說明,是案件成敗與否之關鍵。
追求永續 協助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律師不缺席
(台北律師公會會刊 在野法潮 第52期 「給一個說法」專欄)
一、是倡議?是規範?企業社會責任在台灣落實之情況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台灣實質上已提出多年,早年,部分企業倡議「公平貿易」,這正是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一種方式,但將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於法律,則是近年來較引起重視。例如2018年公司法之修訂,已將公益觀念帶入公司法。於公司法第1條第2項增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不過,就一般社會印象,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屬於觀念倡議居多,然而事實上,台灣身為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尤其是國際性產業供應鏈的一份子,早已不能置身事外。部分國家透過國際協議,將來自於永續觀念的部分要求,轉化成為國內法,要求該國企業必須逐年遵行。碳排放、碳中和等熱門議題,正是其中一項代表。台灣企業身為國際企業貿易夥伴,亦間接受到來自這些國家法規遵循的壓力,品牌手機希望做到碳中和、零碳排,就會要求他的零配件台灣供應商遵循,而台灣供應商也進而會要求其上游原料商、協作廠商必須遵循,而成為整體供應鏈、生態系的重要課題。
民間企業早已看到,政府也沒有置身事外。除了環境議題,2021年初發生的新疆棉等勞動人權話題,更清楚顯現,企業無法僅停留於倡議,面對法規、面對消費者的實際消費抉擇,企業必須有所具體作為。
2020年起,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讓更多人從全球主義浪潮重新回歸審視永續觀念,例如聯合國倡議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如何內化為企業基因,以回應消費者的期望以及法規要求,變得非常重要。
以我國來說,早於2010年,即已制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內容提及「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今(2021)年,在台灣金管會執掌的證券金融領域,尤其見到不少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的相關法令或引導措施陸續推行,依據金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重要措施及成效」統計(2021年6月中),ESG概念基金,發行總額已達1231億元(28檔),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已達1722億元(65檔),至今相信更多。
另外,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辦「社會創新平台 SI.TAIWAN」為例,就可以清楚看到,據該平台公開統計,已有高達662家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購買力累積採購金額也高達11億多。所以事實上,CSR相關機制,不僅只有倡議,企業遵循,甚至已成引導資源流向的重要議題。台灣的企業社會責任環境既然已經成熟,相關的法制,或許可以加速腳步,進一步來落實,以供企業作為指引,並正確引導資源投入,進而做有效率的分配,有機會讓事情做得更多、做得更好。企業社會責任的未來,將不再只是過往行有餘力的施捨,而是成為細水長流,內化為企業、機構、消費行為的基因,成為台灣真正公義社會的一環。
二、面對企業社會責任 各領域法律人的角色
在這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關鍵時刻,法律人,尤其是律師,扮演著關鍵角色。
公司法的修訂,將公共利益觀念,社會責任導入法律,是極有意義的一步,法律人(包括律師、官員、學者及相關實務工作者),是此一過程的重要推手,期間反覆的討論、辯論以及修正,亦多由法律人參與。而金管會關於在不同規模企業之間,如何落實企業責任要求,究竟該強制?抑或引導?還是分階段?都是毫無疑義的法律工作。而最重要的角度,企業如何落實,才能具體回應法規,甚至符合我國未來的政策及法制發展,可能是我國各規模企業法規遵循人員,包括企業律師,不能不知道的事。新時代法律人面對此議題,除基於個人的好奇與興趣,更必須對此部分有系統及架構性的理解,才能協助企業、當事人,做出適切回應。
在以下幾個面向,針對追求永續,協助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法律人都有貢獻及發揮的空間:
(一)法制工作:毫無疑問,在證券金融,甚至公司法制,可以想像的未來,有極多的法制工作可能推動。例如前面提到社會創新平台是否法制化議題,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例如預防「漂綠」的機制),服務於政府機關的法律人、立法委員及法律幕僚、法律學者、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實屬責無旁貸。
(二)企業法規遵循:企業不僅須遵行現有法規,更須能配合法規及政策進展,適時回應。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的遵守,已進入法規階段而非僅倡議,是毫無疑問的法律工作,企業法律人對此必須有正確理解與認識。
(三)專業律師業務:因為(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將衍生諸多新興法律議題,例如碳權合約等,是對此有興趣的律師可以投以關注的課題。
(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事務: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越來越重要。特定產業、特定規模企業,依法須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公開資料,統計至2021年5月1日,在2019年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業者,上市上櫃公司分別有125家、532家。公司既要回應法規要求,又必須回應公眾監督(對於需公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言),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屬法律文件的一種,法律人必須具備讀懂、甚至審查是否適切之能力。
(五)善用社會信賴的公正角色:企業社會責任,部分固然屬於法規強制要求,但有很大一部分,是以目標作為引導,不管是聯合國倡議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抑或是ESG(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在具體落實過程,律師有機會以其長期受社會信賴的公正角色,扮演例如鑑證、稽核或是審查工作,以增加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示內涵的公信力。
(部分內容,擷取自筆者於「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之實踐 --- 法制與現況」以及「第一屆台北新知論壇」的主持發言)
關於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之側記
我從2018年起,協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電影基金會)研究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的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