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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聲音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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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生成式 AI(含文字與圖像模型)對著作權、商標與商業運用的衝擊為核心,整理三個實務最常踩線的問題:AI 產出是否受保護、訓練/使用素材的授權與合理使用界線、以及作品被模仿或被「風格化」時的維權與合規做法;並提供企業與創作者在合作、上架、行銷與內容審查流程中可立即落地的風險控管重點。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完整資訊請參考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iprtw )   以AI方式模擬人聲,許多範例已經出現。歌手以自己聲音,可以詮釋作品,歌手陳珊妮說:「我可能可以再出70張專輯,我還可以跟60年後的歌手合唱。」這是AI對於創作價值可能具有開創性的一面。 不過,我們馬上面臨,可不可以利用他人聲音,做各種運用的問題。這聲音來自於AI模型,不是傳統抄襲自其他創作,例如使用泰勒絲(Taylor Swift)聲音在廣播、電視、廣告,甚至產品之內? 一般來說,我們沒法用現行「著作權法」直接處理,傳統著作權法,必先有著作,一般人認為的「原作」,才進而有抄襲(重製、改作),尤其著作權法強調只保護「表達」的觀點(註2),既無原件表達,何來著作權侵害? 但這在AI時代,顯然是個清楚的破口,法律上沒有填補,畫家的「風格」、音樂工作者的「聲音」及其他,經濟價值之所在,將頓失所據。你可以使用AI創作那些知名畫家及創作者的圖像,你可以讓喜愛的歌手聲音唱任一首你想聽的歌、說你想聽的話。 台灣的法制上,一般人想得到的還有人格權。民法第18條規定:「(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過大家應該注意到,沒有明確的「人格權」、「人格法益」定義,這靠著見解在形成。 我們談一下前一陣子知名案件,小玉「變臉案」。該案件的應用方式,將第三人頭部影像透過電腦技術架接到情色影片片段之上。這些受害第三人,在刑事判決後,部分也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做出判決,民事案件主張的法條,就包括前面所說,民法第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