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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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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ewJeans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 如果同樣等級的偶像團體衝突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會怎麼走? 透過前面的說明可以看出,韓國透過標準專屬契約範本造就娛樂產業框架,法院(司法)雖然是獨立的一環,從這個個案的歷程來看,基本上也偏向尊重產業既有秩序;而台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標準合約架構,多半仍以個案方式解決紛爭,並且寬認解約,再於個案中審查賠償。 二、期間不清或期間很長的經紀約要注意 如果要談台灣的法律路徑,第一步要先回到契約本身。 台灣不少演藝或經紀合約,長期都有一個共同問題:期間設計不夠成熟。有些契約根本沒有把期間寫清楚,看起來像長期合作,但到底幾年、何時起算、何時屆滿,常常留下模糊空間。有些則寫得非常長,甚至搭配雙方各有解釋空間的自動延長條款(例如鳳OO案),讓契約表面上看起來穩定,實際上退出條件寫得並不夠清楚。 站在公司的角度,想把期間拉長可以理解。娛樂與經紀產業需要前期投資。選拔、訓練、住宿、形象、拍攝、錄音、宣傳、法務、社群經營、品牌鋪陳,很多都不是今天投入、明天回本的生意。沒有一定期間,投資就很難計算,風險也很難分攤。尤其整個合約草案多半是由公司方擬具提出,從最長的方式談起,當然多少有公司方的私心,這很自然。 問題在於,若契約只讓人看到「綁很久」,卻看不出前期投入與回收邏輯,在發生爭議時,藝人就很容易把它描述成不公平。粉絲在社群上一句「血汗」或「奴隸契約」,瞬間就可以讓事情討論失焦,也容易讓法官對這份契約產生心理距離。 尤其當契約還伴隨強控制、強排他,卻沒有把培訓、分潤、資源投入、階段性成果與退出條件交代清楚時,法院更容易把它放進高度屬人、信賴基礎濃厚的關係裡理解。 這種觀感一旦形成,就會加深法官走向民法第549條第1項思考的動機。因為對很多法官來說,這類契約既然以信賴關係為基礎,雙方若已徹底翻臉,是否還有必要硬撐著說它必須繼續,往往會成為第一個直覺問題。 也就是說,台灣很多經紀公司真正面對的困境,不是單純「契約不被尊重」,而是契約期間雖然設計得很長,正當性詮釋卻不相當;更嚴重的是,很多台灣娛樂經紀公司,甚至不知道台灣的司法態度,基本上會將其解釋為委任或類似委任關係,從寬認定解約。於是等到衝突爆發,法官眼裡看到的往往不是一套有投資邏輯的產業安排,而是一段已經破裂、很難強行維持的合作關係,經紀公司一廂情願主張契約內的長約約定,也是枉然。 ...

第2章|娛樂法是風暴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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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NewJeans)的故事太吸睛了。吸睛到很多人以為:這是一場「史無前例」的偶像風暴;吸睛到連不關心娛樂法的人,也被迫跟著看娛樂新聞、記者會、改名風波、禁制令與本案攻防;甚至一路看到合作方、廣告主、節目、平台如何反應、如何自保——因為誰也不想在權利鏈不穩時,被拖進風暴中心。 不過,如果把音量調小、把鏡頭拉遠,你會發現,NewJeans 案並不是特例。它只是把娛樂產業長年反覆發生的老問題,用最強的舞台燈打亮而已。那些看似戲劇化的節點——存證催告、記者會、名稱切換、商標布局、保全與禁制令——在韓國、在台灣、甚至在世界各地的娛樂圈,其實都一再上演,只是多數時候沒有那麼高光、沒有那麼快,也沒有那麼公開。 而這些看似「娛樂性事件」的背後,真正推動劇情的,跟充滿情緒的粉絲激情不同,是相對理性的「娛樂法契約」機制。 當這套機制順利運轉,它支撐的不只是夢想,還有一個可預測的市場:資本敢投入、人才敢投入、品牌敢合作、平台敢押注——因為每個人都知道規則在哪裡,風險怎麼分,投資怎麼回收,出場怎麼安排。 但當某個齒輪卡住——例如結算不透明、名稱/IP 歸屬不穩、信賴解消、退出程序被質疑——如果各方仍持續加壓、硬推流程,機器不但不會自己修好,只會在最脆弱的地方爆開:先爆在合作停擺、再爆在保全凍結、最後引爆成訴訟與判決對決。韓國的 NewJeans 案因此成了重大事件,而台灣其實也一直有大大小小的個案,從未間斷。兩國差別不在有沒有爭議,而是爭議有沒有被制度吸收,還是只停留在被輿論放大。 只有把「風暴為何形成」講明白,娛樂產業才有可能整體進化,而不是每次都等問題炸開、再靠法院收拾。 我把早期「東方神起」等階段關於「奴隸契約」的集體震盪,視為韓娛產業 1.0 階段;把 2014 年後逐步定型、以《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契約》為骨架的制度化階段(也就是 NewJeans 所處的合約世界)視為 2.0 階段。那麼 NewJeans 事件的意義,是否正在帶著韓國繼續走向下一階段——我姑且稱之為 3.0 的階段:更透明的結算、更可持續的練習生培訓、更能共榮共享、也能合理回收投資的機制。 台灣若認真嚴肅要把文化創意、偶像娛樂與內容產業當成政策與市場的重要議題,就不可能只停留在「爭議發生→事後裁判」的循環,更不能只想靠激情、口號與個案正義前進。你要產業化,就得把風險寫進制度;要讓投資...

附錄A|NewJeans × ADOR/閔熙珍 × HYBE 時間軸(持續更新)

附錄A|NewJeans × ADOR/閔熙珍 × HYBE 時間軸(持續更新) 本頁整理三條主線供查核、引用與後續更新使用。 (最後瀏覽:2026-04-19|本頁將持續更新,建議收藏)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快速跳轉: 補充(契約簽署/出道/期間起算) | 主線1 NewJeans×ADOR | 主線2 閔熙珍×HYBE | 主線3 Danielle×ADOR | 註解/來源 【補充】(契約簽署日/出道日/期間起算) 2022-04-21 / NewJeans 與 ADOR 的專屬契約簽署日。 [1] 2022-07-22 /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常被視為「出道日」。 [2] 2022-08-01 / 由 ADOR 於 2024-11-29 對外主張「合約有效至 2029-07-31」回推,若以「7年期」計算,較合理的期間起算點為 2022-08-01(→ 2029-07-31)。 [3] ↑ 回到頂端 【主線1】NewJeans × ADOR(專屬合約及禁制令) 2024-11-13 / NewJeans 對 ADOR 發出存證信函/催告,主張 14 天改善期。 [4] 2024-11-28 / NewJeans 召開記者會並對外宣示要終止/解除與 ADOR 的專屬合約。 [5] 2024-11-29 / ADOR 聲明:專屬合約仍有效,並主張有效至 2029-07-31。 [6] 2024-11-29 / NewJeans 宣布依既定行程前往日本東京(解約宣示後仍照常活動)。 [7] 2024-12-03 / ADOR 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專屬合約效力確認訴訟」。 [8] 2024-12-03~13 / 產業團體 KMF、KEPA 及 KMCA 陸續呼籲藝人回頭履行專屬合約、撤回/重新考慮終止合約。 [9] 2025-01-13 /(對外見報)AD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