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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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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泰勒・派瑞( Tyler Perry ) 看完 OpenAI 展示的 Sora 後,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 8 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很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 Tyler Perry Studios 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 12 個 soundstages(大型攝影棚),但 Perry 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這不是學者的想像,也不是科技記者誇大其詞,而是一個長期投入內容產業、經營片場的實際投資人,在看到生成式AI之後,直接重估資本支出的案例。(註解1) 這個新聞把問題講得非常直接。生成式AI進入娛樂產業後,最先被改變的,就是生產方式。片場還要不要蓋,場景還要不要搭,哪些工序還需要人,哪些內容可以先交給模型做出雛形,這些問題一出現,法律上的爭議就不可能避免了。 娛樂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娛樂產業本質上是道地的手工業。 劇本是一頁一頁磨出來的。旋律、編曲、配器和歌詞,需要人的耳朵、經驗、情緒與時間反覆試錯。表演更不用說,它高度依賴人的身體、聲音、臉孔、節奏、情感與現場反應。即使後來有錄音室、有後製、有串流平台,內容可以流通得更快,內容的形成仍然主要是人做出來的。 手工業和工業化產品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很難 大量複製 。當然,內容可以重製、可以發行、可以授權,但「做出內容」這件事本身,過去一直都有明顯的時間成本、學習成本與人力成本。也正因為如此,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法,長期以來其實都建立在一個重要前提上:作品通常來自具體的人,創作過程雖然不一定完全透明,但大致上可以被理解,也值得法律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作品一旦完成,又很容易被拷貝、抄襲或挪用,因此需要一整套智慧財產權制度來保護創作投入與市場回收。 生成式AI最麻煩的地方,就在於它的產出速度與規模,早已不是「加快一點」而已。它是把原本很難大量複製的表達能力,改以工業化、規模化與日常化的方式生產出來。文字、圖像、音樂可以批量生成,聲音、臉孔、角色和表演感也都可以在一次大量學習後,被拆解、模擬...

美國白宮就AI發佈國家政策框架,重中之重的著作權議題已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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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份白宮文件的訊息量其實很大。 第一,白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明確伸手表態,並不謙抑。 第二,就目前美國 法院 已經出現的幾個案件來看,雖然還很難說已經形成最後定論,但初步走向相當清楚:只要是以合法取得的材料進行訓練,而不是直接使用盜版書資料庫之類的來源,依合理使用原則,在若干個案中,法院傾向不認為這樣的訓練行為違反著作權法。這也是白宮發布這份文件時所面對的基本態勢。整體來看,這個方向偏向有利 AI 經營者,對創作者當然形成挑戰。 第三,白宮這次已相當清楚地表態支持「訓練 AI 模型,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並願意把這一點留給司法(法院)繼續發展。 第四,在這種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都逐步形成有利 AI 系統發展的大趨勢下,白宮又進一步回頭對國會喊話。也就是說,真正還有可能撼動這個大局的,反而是立法部門。白宮的意思很清楚:希望國會不要伸手改變這個大態勢;如果真的要衡平創作者權益,較可考慮的方向,是授權框架或集體授權補償制度。某種程度上,白宮甚至連這件事都表現得不算急切。 第五,為了回應創作者的焦慮,白宮也不是完全沒有留下保護空間。除了著作權之外,對於 AI 數位分身涉及的聲音、肖像或其他可識別特徵,如果有未經授權的散布或商業利用,文件明確支持可以建立聯邦層級的保護框架。不過同時,它也清楚替戲謔仿作、諷刺、新聞報導與其他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達,保留例外空間。 第六,整體看下來,行政部門用詞其實非常嚴謹,也相當禮貌、溫和;但如果把全文連起來讀,立場並不模糊:白宮目前的政策選擇,確實是比較站在 AI 業者這一側,而不是站在創作人這一側。 引述請附來源並連結至本文。 作者: 林發立 律師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摘要: 彙整吳青峰等人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系列爭議案件脈絡,涵蓋著作權侵害(含刑事告訴與民事財產權爭議)、商標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以及訴訟進行中的保全(假處分)攻防等多條戰線。案件分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與臺北地方法院作成判決/裁定,並包含地檢署階段之告訴撤回結果;作者在其中分別以諮詢、訴訟代理與刑事辯護等角色參與。(本篇僅以部分可以公開查知或新聞有報導為內容)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5/6/27)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一審諮詢及二審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2/4/28)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1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7/8)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判決日期:2021/1/14)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4/1)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6/15) 吳青峰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判決書 台北地檢署(案號及日期不揭露) 謝馨儀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撤回告訴。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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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33389 號「電動自行車」新式樣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0/12/10)、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0/12/10)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中間判決: 專利無撤銷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1/8/26)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7,873,275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1/5/27)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11,266,500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提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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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作者提供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授權文稿,從「通則」切入,提醒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在受理與策略上常見的關鍵盲點:先釐清當事人真正要主張的權利種類與可走的程序路徑(民事/刑事/行政),再確認適用法規是否因制度演進或修法而變動,並回到訴訟目的(阻止競爭者、求償、宣示等)來選擇最有效率的手段。文中也強調智慧財產侵權案常同時牽涉「權利有效性」與「侵權成立」兩大戰場,且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架構下,程序與證據規則更具特殊性(例如專利的技術審查官、秘密保持命令等),因此蒐證、專業協作與涉外因素的評估,往往直接決定勝負。接著分別就著作權、商標、專利與其他(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列出實務要點,例如著作權比對的「接觸+實質相似」、商標類似商品/服務與刑事非告訴乃論、專利範圍解讀與有效性攻防、營業秘密構成要件蒐證與主管機關查處態度等。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本文係授權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文稿,表達可能有差異) #通則 權利種類 智慧財產權多是以法律制度所創設,一般人對於其認知有限。當事人經常未必能精確表述(例如是商標權侵害卻稱要取締專利仿冒),必須先詳細確認其欲主張權利之內涵。有些商業情況,亦不限於一種智慧財產權可以主張,各種權利主張之方式也不相同(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或告發、行政處分之檢舉),當事人可就多種可主張權利中,選擇最有效率方式主張之。 法律修正 智慧財產權特重制度演進及國際接軌,因此經常有權利內容改變,或是權利保護年限修正等情況,必須隨時注意考察系爭權利正確適用之法律,這些規定有時會規範在法律「附則」之中。 訴訟目的 有些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商業性格很強,當事人的目的通常有多種可能,典型的例如是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能是宣示對於智慧財產權捍衛之決心,必須了解訴訟目的,選擇最適切方式,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在刑事訴訟則必須考慮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 權利有效性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經常涉及(1)權利有效性爭議及(2)侵權訴訟是否成立本身。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之後,二程序經常會合併在一個侵權訴訟進行,事實上每一部分都有相當複雜度,換言之,一個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事(案)件,經常是二個實質訴訟的結合,律師在受理委託時,必須與當事人充分討論。 程序...

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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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 Stephen L. Thaler 主張 AI 系統「DABUS」可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國際爭議為切入點,整理台灣在同類案件中的最新立場:申請人曾在台以 DABUS 列為發明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智慧局要求補正改列自然人未果後,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不予受理;後續訴願與行政訴訟亦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核心理由在於現行法所稱「發明人」須為對技術特徵有精神創作且具實質貢獻的「自然人」,AI 並非法律上之人,不能成為發明人。作者進一步指出,AI 是否能成為著作權人/發明人並非趣聞,而是會改變智慧財產權版圖與壟斷結構的重大制度選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創設且伴隨排他力,若承認 AI 具創作/發明主體地位,可能讓掌握 AI 能力的巨頭大量取得權利;另一方面若完全不承認,又可能在「人類借助 AI」已成常態的情境下,造成作品保護與侵權責任的難題,因此主張應以國際比較與個案累積,維持審慎觀察。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是趣聞,也是重大新聞。 勒 史蒂芬 L.(THALER, Stephen L.)以人工智慧系統(AI),稱為「DABUS」進行「發明」,並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引起了 #AI究竟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的喧然大波。 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可認定為專利發明人,專家認為AI發展里程碑 https://www.techbang.com/posts/89064?utm_source=Email&utm_medium=dailyedm&utm_campaign=20210906&fbclid=IwAR27V3j0tbOmA_G3qvinPTn96aVN6oWbQtdfatuXS4o_wecE1lBf1I5g1cc 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此概念領先的問題,處理的異常謹慎。至今,在美國、英國、歐盟遭到拒絕(包括司法審查);但在南非、澳洲,則似乎獲得初步肯認。美國專利局認為: 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這次,台灣不是局外人,他也來台灣申請了。他在2019年11月5 日即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台灣主管機關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108140133 號審查。申請書所載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DABUS。智慧局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但申請人拒絕,智慧局則依專利法第17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