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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台灣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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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先於司法統計正式發布前」的地毯式檢視為方法,本文整理 2025 年已作成的專利訴訟判決樣態,提出三個重點觀察:第一,專利訴訟案件量相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低潮期呈現回升,且涵蓋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產業面向亦橫跨電子機械與生化製藥。第二,多數案件規模偏小,訴訟標的多落在 100–300 萬元間,並出現以 165 萬元起訴的常見策略意圖(跨過上訴最高法院門檻、同時控制裁判費與風險);權利人亦可能採「先小額起訴、勝訴後再擴張或另訴」的階段性作法,但本文提醒此策略雖可降低即期成本與壓力,卻未必能在核心爭點(專利有效性+損害金額)上真正減少審理負擔,且在具規模產業與大型企業間並非常態。第三,千萬到億元等級的大型專利訴訟商業性格更為鮮明,往往是同業競爭的延伸,攻防強度與衍生程序顯著升級,常伴隨無效/不侵權雙軸抗辯、秘密保持命令爭執、保全處分、專利舉發及後續救濟等「多線作戰」。因此,作者主張在鉅額專利爭訟中,除法律判斷外,對手性格、團隊運作與資訊交換的「經驗判斷」同樣是勝負關鍵,並以自身處理 2 億 3 千萬元大型爭訟的實務經驗,說明如何透過預判對手思維與節奏管理,協助客戶在高壓戰場中取得全面成果。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我們先於司法統計正式做出之前,以地毯方式檢視一次2025年做出的相關判決,做出以下觀察。 #專利訴訟案件量不算太少 從2025年做出的專利訴訟判決來看,相較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低潮階段,案件量持續有增加。其中不管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案件皆有。電子機械及生化製藥案例亦均有出現。 #案件規模偏小 多數案件標的落在100-300萬台幣之間,其中甚至不少案件是以165萬元起訴,意圖很明顯,是想跨過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門檻,但並沒有太大把握,可能也不想繳納過多的裁判費。 民事起訴允許一部請求,也許不少權利人認為專利訴訟艱難,先以較低金額起訴,之後如能獲得勝訴,再進一步擴張或另訴較高金額。 這做法有利有弊,好處當然是看似金額較小,各方面包括法院的壓力可能不會太大,預納裁判費也較低;但專利訴訟經常涉及「專利有效性」及「金額」二大部份,理論上來說,較低「金額」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審理並不會因此節省工作。正常情況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包含台灣及國外知名企業,並不會用這樣的方式來起訴。2025年判決內分別有一件標的為1億元及7500萬元的專利訴訟,但專利權人均未...

重要專利案例 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案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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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整理所處理在店配取貨發展歷史上重要的法律戰役,這是今日「店到店」等商業型態之所以能百家爭鳴的重要原因之一。「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攻防的兩條關鍵戰線與最終成果:其一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透過代理舉發(行政爭訟)路徑,最終達成專利無效確定;其二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352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M361066 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同樣由代理舉發一路推進至最高行政法院,並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極少見方式自為判決,確立專利無效。並一併提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類案件中的指標意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 相關專利: 中華民國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 判決書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 相關專利:中華民國M361066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判決書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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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33389 號「電動自行車」新式樣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0/12/10)、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0/12/10)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中間判決: 專利無撤銷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1/8/26)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7,873,275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1/5/27)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11,266,500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民事專利侵權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3/17) 涉及專利: 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主要理由: 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既具有前述應撤銷之事由,則原告自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以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專利無效)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9/30)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主要理由: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專利權範圍。(未侵權)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案號及裁判日期待補)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被告係展晟照明等下游經銷商,擔任展晟照明等商務策略及法律諮詢,全面協助該案件進行,原告億光照明撤回訴訟確定。 【專利舉發】 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2060字第1142059296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44055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59297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756930號,對不成立部分訴願中)(2026/04/02補充: 訴願再進一步將一個獨立項、一個附屬項舉發不成立撤銷,剩一個附屬項存在,後續提出行政訴訟與否待當事人決定)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1974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2572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公平交易法】 行為人處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應立...

林發立(Fali Lin)| 娛樂法 AI法律與科技法務|公開資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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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間之刑事及民事糾紛(含團名取回),《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合資及授權,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 上市公司長期法律事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起迄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起迄今) 美商雅虎Yahoo! (2007年起迄今)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987年起迄今)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起迄今) 其他 重大專利案件  展晟 LED專利侵權案 (2022-2024): 客戶及其經銷商連續遭遇三個專利侵權案件提告,金額合計達2億3千萬元,主要包含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二部分,經處理後客戶均獲民事勝訴判決,涉案專利或被撤銷確定,或遭法院認定有無效原因。 巨大機械(捷安特) 設計專利案 (2019): 客戶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審遭判決駁回敗訴,二審我們接受委任並獲改判勝訴賠償判決,且由法院作出有利我方之專利有效中間判決。 全家便利商店 到店取貨專利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連續獲多件重要到店取貨專利無效之有利判決。 AI法律 台灣第一件關於AI著作權之檢察官處分: 一鍵式生成圖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案。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審查) 重要醫藥、化妝品案件  日商衛采製藥(Eisai)公司: 主要協助該公司重要醫藥品及健康食品法遵事項,包括: 俏正美Chocola BB、樂衛瑪膠囊Lenvima(癌症用藥)、樂意保Leqembi(失智症新藥) 化妝品蘇丹紅汙染事件 (2025): 協助知名化妝品品牌從通報到行政調查(未獲處分),並擔任刑事調查律師(未列被告),從事件發生即提供危機管理經驗及法律協助。 娛樂法指標案件  吳青峰等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著作權刑事及民事侵害等案件。(20...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提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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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作者提供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授權文稿,從「通則」切入,提醒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在受理與策略上常見的關鍵盲點:先釐清當事人真正要主張的權利種類與可走的程序路徑(民事/刑事/行政),再確認適用法規是否因制度演進或修法而變動,並回到訴訟目的(阻止競爭者、求償、宣示等)來選擇最有效率的手段。文中也強調智慧財產侵權案常同時牽涉「權利有效性」與「侵權成立」兩大戰場,且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架構下,程序與證據規則更具特殊性(例如專利的技術審查官、秘密保持命令等),因此蒐證、專業協作與涉外因素的評估,往往直接決定勝負。接著分別就著作權、商標、專利與其他(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列出實務要點,例如著作權比對的「接觸+實質相似」、商標類似商品/服務與刑事非告訴乃論、專利範圍解讀與有效性攻防、營業秘密構成要件蒐證與主管機關查處態度等。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本文係授權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文稿,表達可能有差異) #通則 權利種類 智慧財產權多是以法律制度所創設,一般人對於其認知有限。當事人經常未必能精確表述(例如是商標權侵害卻稱要取締專利仿冒),必須先詳細確認其欲主張權利之內涵。有些商業情況,亦不限於一種智慧財產權可以主張,各種權利主張之方式也不相同(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或告發、行政處分之檢舉),當事人可就多種可主張權利中,選擇最有效率方式主張之。 法律修正 智慧財產權特重制度演進及國際接軌,因此經常有權利內容改變,或是權利保護年限修正等情況,必須隨時注意考察系爭權利正確適用之法律,這些規定有時會規範在法律「附則」之中。 訴訟目的 有些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商業性格很強,當事人的目的通常有多種可能,典型的例如是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能是宣示對於智慧財產權捍衛之決心,必須了解訴訟目的,選擇最適切方式,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在刑事訴訟則必須考慮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 權利有效性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經常涉及(1)權利有效性爭議及(2)侵權訴訟是否成立本身。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之後,二程序經常會合併在一個侵權訴訟進行,事實上每一部分都有相當複雜度,換言之,一個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事(案)件,經常是二個實質訴訟的結合,律師在受理委託時,必須與當事人充分討論。 程序...

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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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 Stephen L. Thaler 主張 AI 系統「DABUS」可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國際爭議為切入點,整理台灣在同類案件中的最新立場:申請人曾在台以 DABUS 列為發明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智慧局要求補正改列自然人未果後,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不予受理;後續訴願與行政訴訟亦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核心理由在於現行法所稱「發明人」須為對技術特徵有精神創作且具實質貢獻的「自然人」,AI 並非法律上之人,不能成為發明人。作者進一步指出,AI 是否能成為著作權人/發明人並非趣聞,而是會改變智慧財產權版圖與壟斷結構的重大制度選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創設且伴隨排他力,若承認 AI 具創作/發明主體地位,可能讓掌握 AI 能力的巨頭大量取得權利;另一方面若完全不承認,又可能在「人類借助 AI」已成常態的情境下,造成作品保護與侵權責任的難題,因此主張應以國際比較與個案累積,維持審慎觀察。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是趣聞,也是重大新聞。 勒 史蒂芬 L.(THALER, Stephen L.)以人工智慧系統(AI),稱為「DABUS」進行「發明」,並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引起了 #AI究竟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的喧然大波。 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可認定為專利發明人,專家認為AI發展里程碑 https://www.techbang.com/posts/89064?utm_source=Email&utm_medium=dailyedm&utm_campaign=20210906&fbclid=IwAR27V3j0tbOmA_G3qvinPTn96aVN6oWbQtdfatuXS4o_wecE1lBf1I5g1cc 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此概念領先的問題,處理的異常謹慎。至今,在美國、英國、歐盟遭到拒絕(包括司法審查);但在南非、澳洲,則似乎獲得初步肯認。美國專利局認為: 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這次,台灣不是局外人,他也來台灣申請了。他在2019年11月5 日即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台灣主管機關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108140133 號審查。申請書所載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DABUS。智慧局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但申請人拒絕,智慧局則依專利法第17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