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之側記
摘要: 以《勞基法》第 84-1 條「特殊工作型態」為核心,整理其適用前提、契約必備要件(工時、休息、例假/休假、加班與待命、報酬結構等)、常見誤區(把 84-1 當作免加班/免休假或一律責任制)、以及企業在排班、出勤紀錄、健康風險與勞檢爭議中的合規操作重點,特別以影視現場工作為核心,提供雇主與受僱者在簽訂與履行 84-1 約定時可落地的檢核方向。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我從2018年起,協助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電影基金會)研究推動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被核定為勞基法第84-1條工作者的法律工作。 影視製作的工作情況,所需人力變動很大,前期籌備(劇本及田野調查等,乃至於籌資安排)人力較為精簡,拍攝完成的後製期間時間較長,但使用均屬特殊人力。最主要最特別的人力運用是拍攝期,也許二週,也許一個月(電視、電影隨規格不同而不同),人力大幅擴增,但正因為如此,相當的成本均聚焦於此階段,造成大家所看到集中拍攝因而勞動條件不佳等現象,此為影視製作行業特性所使然。 我國勞動基準法原本即允許不定期勞工(即一般大家熟悉的勞雇狀態)以及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因此按理來說,可以符合上開人力變化的行業特性。不過,早年因勞權觀念較未受重視,在人力需求膨脹的攝製階段,人力經常出現「用好用滿」現象。隨著時間推移,勞動條件雖說逐步改善,但仍存在許多難以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假)的情況,依據「報導者」轉載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下稱職工會)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2020年完成台灣首份影視勞工職災研究「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報告之資料,平均每日工時以12-14小時為最多,甚至有超過一成在16小時以上;連續工作6天能休1天者僅佔49%( https://www.twreporter.org/a/film-and-television-workplace-labor-dispute?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anpage&utm_campaign=fbpost&fbclid=IwAR2Varm_s1Bpecn9i5726_0IoP_hp_nuPbzM3O-pkFoYaYLANPn1hoWNiN8 ) 行樣雖然存在來自各方意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