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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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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ewJeans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 如果同樣等級的偶像團體衝突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會怎麼走? 透過前面的說明可以看出,韓國透過標準專屬契約範本造就娛樂產業框架,法院(司法)雖然是獨立的一環,從這個個案的歷程來看,基本上也偏向尊重產業既有秩序;而台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標準合約架構,多半仍以個案方式解決紛爭,並且寬認解約,再於個案中審查賠償。 二、期間不清或期間很長的經紀約要注意 如果要談台灣的法律路徑,第一步要先回到契約本身。 台灣不少演藝或經紀合約,長期都有一個共同問題:期間設計不夠成熟。有些契約根本沒有把期間寫清楚,看起來像長期合作,但到底幾年、何時起算、何時屆滿,常常留下模糊空間。有些則寫得非常長,甚至搭配雙方各有解釋空間的自動延長條款(例如鳳OO案),讓契約表面上看起來穩定,實際上退出條件寫得並不夠清楚。 站在公司的角度,想把期間拉長可以理解。娛樂與經紀產業需要前期投資。選拔、訓練、住宿、形象、拍攝、錄音、宣傳、法務、社群經營、品牌鋪陳,很多都不是今天投入、明天回本的生意。沒有一定期間,投資就很難計算,風險也很難分攤。尤其整個合約草案多半是由公司方擬具提出,從最長的方式談起,當然多少有公司方的私心,這很自然。 問題在於,若契約只讓人看到「綁很久」,卻看不出前期投入與回收邏輯,在發生爭議時,藝人就很容易把它描述成不公平。粉絲在社群上一句「血汗」或「奴隸契約」,瞬間就可以讓事情討論失焦,也容易讓法官對這份契約產生心理距離。 尤其當契約還伴隨強控制、強排他,卻沒有把培訓、分潤、資源投入、階段性成果與退出條件交代清楚時,法院更容易把它放進高度屬人、信賴基礎濃厚的關係裡理解。 這種觀感一旦形成,就會加深法官走向民法第549條第1項思考的動機。因為對很多法官來說,這類契約既然以信賴關係為基礎,雙方若已徹底翻臉,是否還有必要硬撐著說它必須繼續,往往會成為第一個直覺問題。 也就是說,台灣很多經紀公司真正面對的困境,不是單純「契約不被尊重」,而是契約期間雖然設計得很長,正當性詮釋卻不相當;更嚴重的是,很多台灣娛樂經紀公司,甚至不知道台灣的司法態度,基本上會將其解釋為委任或類似委任關係,從寬認定解約。於是等到衝突爆發,法官眼裡看到的往往不是一套有投資邏輯的產業安排,而是一段已經破裂、很難強行維持的合作關係,經紀公司一廂情願主張契約內的長約約定,也是枉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