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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與著作權(III)

AI的創作有無著作權,我們碰觸過。 請參考: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II) 我們知道有些專家對於AI的創作,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持較為保守的看法。不過,近日致這篇刊登在香港媒體的文章: "如何判定“AI藝術”的著作權和所有權?"(因2026/3/31瀏覽連結失效,故去除連結) 這篇文章,倒是提醒我們一件事,那就是,藝術也好,法制也好,都有可能隨著時代與狀態發展,就如"早先的藝術科技也引发了同樣問題,尤其是攝影術的发明。在媒介(medium,即藝術家從事創作時用于藝術表現的物質手段——譯注)最初出現時,很多人宣稱攝影根本就不是什麼藝術。他們主張,說到底是機器完成了所有的工作——這種情緒如今又在諸如“AI創作了自己的藝術”之類的謬論上故態复萌。" 和攝影術發明不同,(那個年代)的攝影工具,至多只會是個人工具,而AI涉及強大運算力、資本力,與其帶來的全面壟斷性,這將使是否賦予AI創作法律保護?如何賦予?問題變得複雜許多。 我比較傾向英國教授Andres Guadamuz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雜誌(WIPO Magazine)上發表看待AI與著作權的方式,先謹慎地看待發展,尤其從各國相同或不同思維與法治觀察起,甚至諸多是透過個案,但不急著做結論。

新創,非得進孵化器,才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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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是顯學,公私設都有,各地都搶設。 但,想進孵化器的您,想要的又是什麼呢? 孵化器投入門檻低,雖然知道創投物色的是賺錢機會,但如能解決首輪募資的考驗,何樂不為?至於問題解決導向型孵化器,如順利將企業問題以競爭方式解決,也許獲得企業注資、整併、委案之機會,似乎也棒。 但身為創業家的您,看過這些孵化器,是不是還是隱約覺得,未必符合需求? 有真正實力,已清楚認知商業市場機制的新創,您也許不認為須進入以上型態的孵化器,您還是可以透過專業的協助,直接開始站穩企業腳步,我們將客觀地讓您知悉: 從投資到公司:創業家如何與資本方合作,要注意的議題有哪些? 從創意到落實:如何將辛苦有價值的創意落實,而不至於被無理掠奪? 還有什麼您想知道的,讓您來提出。 小型研討會,留言或私訊報名。

[說新聞]廣告紅線多 網紅、youtuber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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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網紅、youtuber、醫師、營養師,須注意廣告法律責任。尤其在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菸酒,勿跨紅線。 新聞:  【開箱片違法】理科太太放鴿子 衛生局限期約談竟等嘸人! 我處理過幾個(好多個?)因涉及違反法令,被要求說明的案例;更處理過在廣告正式上線前,為法規遵循把關。茲報告,真的很容易越線,越走在線上,業務人員會說效果越好,而這個不清楚與曖昧,一旦被盯上,處理可就頭痛了。 [案例研究] 廣告內容"增強活力,抵抗疲勞。"可以嗎?

演藝是個跟法律無法脫鉤的事業,各方都應做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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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曾報導「鄧紫棋解約恐被迫改名 最壞結果11年事業歸零」,台灣曾在去年底、今年初發生過。 2018年9月,台灣知名偶像團體S.H.E爆發離開老東家新聞。S.H.E 是今天大家認識她們的名字(其中E還沒有「.」),但還記得她們還有個中文名字嗎?叫「女朋友」。 ... 這個商標的權利人是上櫃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8446)擁有,華研在許多類別都註冊了"S.H.E"及圖,以01055757號這件註冊在9類商品(含唱片)的商標來看,專用期限至2023/8/31才到期,屆時仍可由華研續展專用權。 S.H.E也不僅註冊在第9類,好多其他類別也都有註冊。 不管三位歌手如何分手,這個商標專用權還是在華研公司手上,未來風風雨雨猶未可知,但當年因為進行了商標註冊,所以對於文創類股,資產主要為無形的華研公司來說,至少確保了相當一部分權利,這是一個正確的安排。 (以上係依據臉書2018.9.26專文改錄) 雖然對迷姐迷哥迷妹是傷心的消息,但唱片公司確實做好了布局,S.H.E目前看來在華研手上,如未獲同意,沒有其他人(包括歌手或其他公司)可以合法使用,將偶像團體名稱握在公司手中,對經紀公司來說,其實是法律上很正確的做法,例如AKB48的商標權,由AKS(日本)擁有;TWICE則由JPY ENTERTAINMENT(韓國)擁有。 (以上係依據臉書2019.1.2專文改錄) 在我看來,經紀公司華研手握商標權,只是第一步,並不能洋洋得意。 事實上,S.H.E三人並沒沒有所謂"輸",華研面對的商業風險也仍然不小。S.H.E必須與Selina(任家萱)、Hebe(田馥甄)和Ella(陳嘉樺)在一起,才有運用價值,華研不可能再培植三新人權充S.H.E。 反之,Selina、Hebe和Ella等三人並不是只有團體而無個人面貌的初出道偶像,她們都已開創自己的路,以自己的名字。 藝人與經紀公司談不攏雖然遺憾,但經紀公司如果只能賣祖產(既有的無體財產權),至多反覆包裝,無法新創,還是難保粉絲會不會失去支持熱情。 這和日團AKB48、韓團TWICE基本上團體知名度遠大於多數成員個人不同。AKB48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讓漸有個人知名度的成員"畢業",並建立新成員機制,因此這個團體因此可以新陳代謝,和...

商標事件損害賠償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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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媒體報導案件,今天不談已經談很多的商標侵害與否判斷,這個交給專家處理,換個方向,來看一看商標案件的賠償認定。 媒體: TutorABC太有名 空中美語Tutor4U侵權判賠千萬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本件判決仍未確定,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法院對於"抄襲"採部分比對的見解 創意工作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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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天網路轉傳二週前有這麼則新聞: Q版財神涉侵權 法院判賠50萬並登報 其實,這位著作權人已經對不同的被告,分別提出多件民事、刑事賠償、自訴的案件,有些已經判決,有些未確定。 對於本件案件,創意工作者應該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官對於比對是否"抄襲",在二案件(同一法官判決)中都是採以下方式(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字第71號判決為例): 如果將系爭著作與系爭商品直接分別整體比對,固然可以明顯感到整體感覺差異,這是因為系爭商品將系爭著作的五尊財神所在位置,分別重新排列組合,同時也改變了背景物品及每尊財神的細部表現。但如果仔細將系爭著作及系爭商品中的每位財神圖像相互逐一比對,就可以得到臉部表情、五官型式(含鬍鬚)、手持物品、身體服飾、皮帶、足靴等多項細節與整體神韻都高度相似,而可得到實質相似之結論。其比對示意圖就如本判決附件二所示,直接肉眼比對,就可以得到上述結論,不需要再過多的文字或言語解釋。

經紀約終止教戰 - 如果您是藝人、網紅、Yout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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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藝人得任意終止經紀約,但應正確表示 從本專頁先前多篇介紹,藝人容易終止經紀約,應該非常清楚。 斷開鏈結 - 解消經紀約 經紀約案例 - 正確解消經紀約 經紀約案例 - 解消經紀約與違約金酌減 經紀約案例 - 沒有信賴、沒有經紀 契約之終止,必須正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種情況,事屬重大,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為之,有其必要,且應正確合法到達經紀人。 僅發布公告、向第三人陳述,均非適當方式,很可能被認為不發生終止之效果。(但正確表示後,同時公告週知,免外界誤會,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