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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仲裁的費用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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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仲裁制度,是為建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尤其是符合專業運動特性,甚至避免傷害運動發展(參國民體育法第37條立法理由)。費用廉宜與迅速,並不是唯一之目的。不過,本程序在實質設計上,確實可能在專業參與下,實質達到較訴訟快速終局解決紛爭之效果,相關費用,也可能不高。 費用 如為非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仲裁費用僅新台幣3萬元,此費用極為低廉。(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5條第1項)。如為財產權事件,其收費標準,依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計算之,實際上,與「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即一般仲裁事件所適用之收費規則)相同。 時程 依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三個月」內做成體育仲裁判斷書。此目標,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略短。

運動員、團體、產業注意 - 申訴及運動仲裁法制化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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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東京奧運在即,教練選手選訓箭在弦上,前數年也發生多起運動員與各單項協會、贊助商間之爭執,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於2017年公布,有數項法制化新措施,教練、選手、運動協會及贊助商須特別注意。 國體法是2017年公布,但相關子法,例如「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則於2019年元月才發布,而攸關「運動仲裁」之制度,則似乎將於近期上路。因此,有關運動權益法制化,已經不是只聞樓梯響階段。 特別提醒教練、選手、運動協會及贊助商,須注意有關國體法運動仲裁及特管辦法申訴制度,尤其是運動仲裁,大家雖不熟悉,但威力很大,必須特別注意。 依據國體法第37條規定,體育紛爭仲裁,在特定條件下,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國體法第37條第5、6項) 體育紛爭仲裁前置程序:體育紛爭申訴 有關體育紛爭仲裁,其立法理由,曾表示:「期以公平、公正之行政手段達到調解各方、預先消弭誤會或紛爭之效,並期避免逕提起耗時且易傷害彼此伙伴關係之訴訟程序,致對該項運動之發展造成更為不利之情形。」希望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手段,強化體育專業自治,目的明確。因此,國體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於涉及運動團體治理核心之四種事務,以「不服紛爭申訴」為前題,可以提出體育紛爭仲裁。 至於「體育紛爭申訴」,特管辦法第五章「申訴程序及決定」設有相關規範,申訴機制,顯然希望藉由此管道,經由具有一定獨立屬性的「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成決定。 在四項核心事務外,還有二種「得」選擇進行體育紛爭仲裁的情況,就不須先進行體育紛爭申訴: (1).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 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 (2). 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 關於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 體育爭仲裁之法定類型 有關運動團體治理核心之四種事務,經體育紛爭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得於一定期限內向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姑且將之稱為「強制類型」;除此四個事項之外,可以另有前揭二種情況,可以選擇「是否」進行體育紛爭仲裁,可以稱為「自願類型」。 強制類型 依據國體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強制類型為以下四種事務; (1).選手、教練違反 #運動規則。 (2).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

汽車零組件相關設計專利及維修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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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發表於臉書粉絲專頁,謄錄於此) 【副廠末日?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副廠零件侵害專利權 III】 #碰撞件 的重大難題--- #維修免責條款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一審判決涉及產品,是賓士(Mercedes-benz)E系列(W212)的水滴造型車燈,涉及專利為中華民國第D128047 號「車輛之 #頭燈」設計專利。 https://www.facebook.com/iprtw/posts/378860682810933 有關汽車外觀部件的 #副廠零件 與 #設計專利 保護問題,其實是全球設計專利制度重大爭點之一,無論在美國、歐盟、日本都引起廣泛注目及討論。在專利保護與消費者保護,甚至產業生態及促進產業競爭力之間如何拿捏,是非常困難問題。相關爭議,歐盟在1989年即已經浮上檯面。(1) 大廠在台灣註冊設計專利情況: https://www.facebook.com/iprtw/posts/379156582781343 在說這個困難之前,一定要先瞭解,智慧財產權制度本來就是經濟法律之下的產物,在重視研發、設計的國家,其保護角度,和其他國家本來就有不同,甚至衝突,這是很常見、自然的事,不惟在專利如此,在著作權、、商標、公平交易等方面,都經常出現。 設計專利制度下,領先車廠都率先以設計專利佈局外觀部件,業界習慣稱「#碰撞件」,包括: 👉 #車身鈑件 👉#塑料件 👉#車燈 👉#玻璃 等。 在汽車產業、設計觀念執全球牛耳之一的歐盟,對於如何平衡原廠及售後市場(#AM),都處於爭論不休,看法歧異大。有些歐盟成員於內國法導入「維修免責」,而2001年,歐盟另實施「共同體設計規則」(2),但爭議並未消失。 著明的英國法院BMW v. R&M(2012)案件,是大家在討論歐盟維修免責制度的重要案件,包括 #BMW 等多家知名車廠,經常將一般 #輪圈,高性能輪圈做設計專利保護,並於銷售時最為加價選配項目,本案被告及涉訟產品,正是輪圈(參附圖一)。另件 #Audi 及 #Porsche 分別對義大利輪圈製造商 Acacia Srl(市場熟悉品牌為WSP Italy )起訴侵害設計專利,標的仍為輪圈(參附圖二、三)。歐盟法院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

副廠末日?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副廠零件侵害專利權

誰要關注: 👉重視設計的原廠 👉副廠 👉維修廠 👉愛車族 震撼一下: 👉法院判副廠零件製造商賠3000萬 👉不得再製造並銷毀模具 產品: 賓士E系列(W212)的水滴造型車燈 先前我提到過,有關設計專利,我國廠商也不夠重視,而最重視的,就是歐美重視設計的品牌,例如汽車商或設計家電。 而這個重視,並加以布局專利的結果,現在要發威了。 本件判決,是關於戴姆勒.賓士(Mercedes-Benz)的熱銷車款E系列,在2009左右的車型,車廠代號W212。 大家喜歡賓士汽車優雅的設計,爾兒也詬病原廠的維修費用價高難負擔,因此所謂民間維修廠,尤其針對賓士、BMW等進口名車的車廠,在台灣其實非常常見,他們可以提供原廠零件,以較低價格維修,更可以取得副廠零件,將價格進一步壓低。 事實上,台灣就是世界上,汽車副廠零件供應的大國,上市公司之一,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605)就是其中翹楚,而該公及其產品,正是本案被告及標的。 先說結論,法官認為,縱使那個模樣的車頭位置,只能崁入那個模樣的車燈,而那個模樣的車燈,已經獲得設計專利,其他人還是不可以做,做了(製造)就是侵害專利權。 這當然是個影響效果很大的判決,有世界級關注威力的裁判,這是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到二審。 本案的重要影響用想的就知道: 👉設計專利將發揮核爆級威力,把特有的設計申請專利之後,副廠沒得玩。 👉今年四月,設計專利才修法,從12年延長到15年。(2019.11.1施行) 👉一旦確定,該產品不能製造,模具須銷毀,還有巨額賠償。 👉包括該公司在內,台灣多家工廠就是以製造所謂「相容性」產品為業,如何為繼? 👉一旦見解確立,原廠要對民間維修廠提告,也是可以的。換句話說,副廠零件及維修廠龐大交易生態,將發生翻天覆地變化。 對於這些產業核爆級影響,也是本案實質辯論的重大爭點,雙方均動員大師級法學專家提出意見並辯論。法官此次結論,有一個很重要的邏輯,認為雖然確實那個形狀的車燈,將被原廠完全匹配(must-match)以及被鎖入(locked-in)而無替代選擇可能性,但法官採用了賓士的說明。 法官認為:「畢竟,如果覺得系爭車型的維修用車頭燈太貴,大可一開始就不要購買系爭車型的汽車。就算一時不察,已經購買而被『鎖入』,如果真正在意車燈維...

新創事業必須重視商標及網域名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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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新聞: 明明是商標始祖卻淪為侵權者…他的故事告訴你,為何早餐店不約而同取名「XX美」 先說法律部份: 1.商標是註冊保護,原則先註冊先保護,網域名稱也是。 2.「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商標法第36條地1項第3款) 本文要說的重點是,提醒新創產業,在開始事業布局時,應該找懂的人正確布局與諮詢。一般人都只知道要籌資、取公司名、找設置地點、開設公司。但如果是從事終端服務或消費品販售,其實商標註冊非常重要。 我的建議是: 👉 公司名稱取名時,就綜合考量日後發展性,包括商標情況。否則將來事業一做大,就會遇到別人的公司名、或先使用商標,都很麻煩,難解決。 # 美而美 👉 因為有太多專業人士及專家在做商標、網域名稱搶註,尤其在華人圈的兩岸,所以不要僥倖,以為先努力再說,可以肯定的是,隨時有人看著、先搶,待價而沽。 # 商標註冊完信箱就會收到來路不明廣告信 👉 商標及網域名稱註冊費用相對低廉,幾百、幾千到萬餘元。主要是看商標要註冊多少類別,我建議斟酌資源,就重點事項選擇幾類先註冊,甚至,可善用  # 優先權制度 ,先在台灣註冊,觀察市場,必要時,再花錢註冊中國商標。 # 兩岸優先權六個月 👉 會不會因此阻礙事業步調,要等審核結果?不會,今天送進去,明天公開就不怕搶註。(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是另一問題) 👉 只有極少數新創有這個觀念,但這很重要,因為多數新創事業,核心是智慧財產,你都不懂做好保護,怎麼叫投資人拿錢出來?要知道,投資人都找我們這些專家在檢查與協助,商標一旦被  # 淡化  就沒有投資價值。

持續中的美中貿易戰 智慧財產權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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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若宣布認定中國盜竊美國企業  # 智慧財產權  的行為已構成『國家緊急狀態』,可以禁止美國企業與中國達成特定交易。」 新聞取自: 中美貿易戰再升級》川普命令美國公司「撤出中國」,總統有權這麼做嗎? 說到智慧財產權,其實是有套國際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而且透過國際條約型態,要求各國內國法大致要跟上。之前 #CPTPP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可能是大家近期比較印象深刻的例子,還有包括「#專利連結」制度的討論。 因為共遵的國際秩序,中國其實也沒法完全置身事外。雖然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較晚,但實質上多數就是依賴來自於美國的經驗、指導,但落實之後,基於中國現實制度關係,產生執行落差。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讓諸多外商(尤其美商)在尋求法律保護上吃悶虧,成為嚴重的問題,埋下衝突種子。 中國中央政府知道問題之迫切,在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人大常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稱「決定」),於2019年起,立即將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攏至最高人民法院,讓國家政策與司法實踐緊密連結,冀圖減少地方利益的糾葛。我在2018/10/29這篇介紹已經指出來: [說新聞]中國再度更新知識產權等案件審理架構 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川普要「處理中國盜竊美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但美國本身及中國,都有很多具體的司法機制可以處理,但2019迄今,其實未見明顯的,二國相關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有突增趨勢。 或者說是「環境」、「司法以外」的問題,那這個討論就廣泛且困難了,翻翻政論家、經濟學家、股市投資專家各有看法之情況就可以知道,我們在這不必錦上添花。 不過,落實在實務上的影響是有的,二國壁壘形成之後,台灣必然會在現勢要求下,加強行政態度、法律制度關於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投資。這是實際從事研發的單位、團體或個人,在觀戰之外必須切實體認的情況。 1. # 專利  的申請上,必須加強台灣加上主要國家申請工作(美國及中國是必須的),在委辦時,必須簽保密協定( # NDA ,需要現成版本請洽詢)。我最近遇到的例子,是2小時內接到電話委託,議定好NDA,開始寫案送件。 2. # 營業秘密  保護上,成為顯學跟這態勢有關,在刑事提出告...

連續劇因無法如期交付驗收文件,將遭廢止補助,追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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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C鑑識英雄第三季-正義之戰》連續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104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上限為3200萬元,並已經陸續撥付2240萬元。然而,製作公司未能依據規定、約定,如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交付文件(製作成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發函廢止製作公司3,200萬補助金受領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已領全部補助金及為一定期間之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9年8月1日判決,製作公司應歸還款項,並加計法定利息。 特別應注意的是,法院認為系爭契約之「契約目的」,乃製作公司依契約完成系爭節目並保有所有權,而原告為提升數位電視影音品質及內容,鼓勵製作高畫質連續劇,加強我國影視節目國際競爭力之目的,而予補助;因此自「契約標的」言,系爭契約自屬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時,應由行政法院,而非一般民事法院審理。 判決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