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d on a true story 真人實事改編
改編自真人實事,真人本身的經歷,並非真人的著作,真人本身不能以著作權的方式直接請求保護。 真人故事精采,所以真人將其寫成書,製作人讀完覺得精彩,決定拍成電視電影,是改編自書(語文著作),應獲得著作人同意。 即使不是改編自書(語文著作),真人真事精彩,自己寫成劇本拍成電視電影,除非宣傳、角色都不提及真人,否則還是以(付出合適代價),取得權利為宜。這裡的權利,非指著作權,但可能是姓名權、人格權。
林發立律師目前服務於萬國法律事務所,自1993年起提供企業法律服務。